第552章 完勝!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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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哲望著穩操勝券的公孫明,好奇地詢問一句:“導師,你認為我必會支付你額外10萬元學費對嗎?”
公孫明略帶嘲諷地說:“不然呢,當初跟你簽訂合同時,我就會料到你不會支付我這些,所以我特地為自己著想,不論你是否輸贏,最終的利一定在我——你輸了,證明我是不敗的。倘若你贏了,證明我教得好,往後越拉越多的學生會慕名而來,江哲小同學,導師說的話,你認同嗎?”
對於這一點,令江哲無奈一笑,他知道在‘利’的方面已經輸了,但與公孫明簽訂合同的又不是如今的江哲。
“對於該話,我不得不認同。既然導師是抱有這般目的,那作為學生的我自然要開始表演了!”
只見江哲說完話,表情漠然嚴肅,平視不遠處的審判長,開口辯論:
“我直接說結論:我不必支付公孫明接下來的10萬元。”
“審判長,您也無需感到為難,這一次的審判,我替你審判了!”
此話一出,審判長面露新奇,他剛才確實準備看江哲與公孫明的辯論後再作出結論,如果江哲不說出這些話,恐怕審判長最後依舊會判定公孫明贏。
但江哲忽然開口此言,不僅令審判長,就連現場慕名而來的吃瓜群眾們都感到了新奇。
“這合理嗎?”
“被告人替審判長決定?”
“這似乎不合理吧?”
“你管他們合不合理,就看江哲最後的結論如何!”
“有點意思,開始有意思了!”
“”
審判長面露微笑地說:“第一次遇見這樣的情況,也能證明江小同學對法律的自信,可以,我很希望能看見你的表演,請吧!”
“謝謝審判長!”
江哲輕輕點頭,開口解釋:
“我之前說過我不必支付剩下的學費,理由如下——”
“我與公孫明的案子中籤訂的合同屬於‘附條件合同’,而附條件合同有以下特點:”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解析:我與公孫明簽訂的附加合同,對於1年前的我來說再到今天,這件事是事實嗎,並不是!”
“【2】:我與公孫明所簽署的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均可)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若‘地球不停止轉動,錢就不借給你’)等等,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公孫明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解析:重點是主告方:公孫明,與被告方:江哲,即是我,簽訂的屬於‘類不可能發生的事實’。”
“【3】:我與公孫明簽訂的條件是由公孫明與我議定的,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倘若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我與公孫明簽訂的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後,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在這裡,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其實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於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解析到此,江哲面露微笑地環顧一圈現場,發現所有人都目瞪口呆的望著江哲,即使是導師公孫明也忍不住為其感到心驚。
他希望江哲說不上來接下來的相應法律法規,倘若江哲能說出來,那又如何,公孫明也有後手,他有100的把握讓江哲輸!
觀眾們看見這幕,海量的‘牛皮’彈幕撲面而來。
“臥槽,江哲懂法!”
“他懂的,他真的懂法!”
“哈哈哈,作為法律系學生,不得不說江先生涉及的知識面好廣啊!”
“這些完全是我們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