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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社會秩序的功能轉向了保障個人權利。――這是現代權利概念的真正起點,至少是直接來源。
實際上,希臘的斯多葛派幾乎貫穿了羅馬帝國時代,也是當時最有影響的思想流派。斯多葛學說甚至像儒家言論一樣成為擔任官職的重要條件之一。羅馬法裡就含有不少斯多葛派的思想。不過,羅馬私法仍然不乏牴牾之處,譬如自然法被尊為理想的法,或者說是法的理想,高於現實法律。它認為,人是生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奴隸制度是違背自然的。可以說,自然法思想引入羅馬法,使羅馬法向平等化與人道化邁出了象徵性的一步。而且,自然法對個人的重視使羅馬法穿透了親族圈子,使個人獲得了某種解放。但是萬民法仍然承認奴隸制度。所以,即使到了帝國末期,人人平等的權利也只能是一紙空文,難以接近實現,奴隸們的勞動貫穿了帝國的始末。
儘管如此,到了中世紀,羅馬法還是享有《聖經》一樣的權威。譬如,人民可以不接受沒有根據的事實,不承認沒有權利的權力。統治者的權力必須有人民權利的依據,而且只有以權利為基礎的權力才是合法的。基督教也在羅馬法的夾縫中找尋到了機會,這一“奴隸和被釋放的奴隸、窮人和無權者、被羅馬征服和驅散的人們”的宗教,終於在4世紀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