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 (第3/4頁)
上網找工作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就成了羅馬共和體制。――這是最原始的分權學說和權力制衡原則。此外,波利比阿還發現,兩個因素有助於政治體制的穩定:宗教或法治。如果民眾都是平庸之輩的話,那麼勸導他們信奉某一種宗教就夠了;如果民眾富有智慧的話,那就只能樹立法治傳統。
波利比阿還發現,斯巴達人也曾經擁有過混合政體,不過因為是人為的,而且還是短時間內創造的,所以難免失敗,總比不過羅馬共和國這種經過自然演化而選擇的混合體制。然而,波利比阿也意識到,混合體制的三種權力機構也有自己的演變路徑,當它們各自抵達巔峰之日,就是其衰敗之時。
西塞羅:國家是人民的事務
波利比阿的政制理論幾乎被羅馬人西塞羅(公元前106年-前43年)照單全收。實際上,希臘化理論能夠轉述到羅馬有賴於西塞羅的功勞。西塞羅樂於投身政治,也能埋首於學術研究。他做過羅馬執政官,也是###院最有影響的成員,親力維護共和傳統。不過,西塞羅時代正是羅馬共和體制衰落、向帝國體制劇烈轉變之時(公元前146年-前30年),社會衝突、暗殺、戰爭、暴亂、奴隸起義司空見慣,即使像西塞羅這樣富有從政閱歷的思想家也難免喪生於政治漩渦。
西塞羅的國家定義千古流傳:國家是人民的事務。人民不應該是烏合之眾,而應該是基於公認的法律和共同的利益聚合起來的群體。人民既包括羅馬公民,也包括不享有公民權利的異族自由民。國家有義務保護私有財產。如果所有的人都處於一個人的暴力壓迫之下,既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任何意見反饋,那它就不是人民的事務,也就不能稱之為國家;當權力被一個集團壟斷時,也不能稱之為真正的國家;當權力由人民掌握,而不依法行事,同樣不能稱之為真正的國家。而且,這樣的國家甚至更壞,因為沒有法律就沒有正義可言。
很顯然,西塞羅的國家概念突破了希臘城邦時代的界限,“人民的事務”不是狹隘的公民自治,而是人民的聯合體,囊括了不同民族、不同身份人們的共和國意識。西塞羅強調法律,認為法律是國家的實質;如果沒有共同遵守的法律,那就沒有國家。
西塞羅重複了波利比阿的政體迴圈理論,認同混合政體的主張。他批評君主政體:即使最正義和英明的國王,君主政體也不是最理想的政府形式,如果“人民的事務”由一個人的任性來支配,那臣民的利益往往會被忽視;而貴族政體,即使國家被優秀的公民團體以最正義的名義統治,人民仍然處於某種奴役狀態,幾乎享受不到自由,因為他們完全被排除在共同福利和政治權力之外;即使民主政體,也不理想,因為所有的公共事務完全聽命於人民的意願,也不能獲得公正的聲譽,因為完全抹平了人民之間的差別,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西塞羅認為,民主政體最不值得稱讚,人民等於是集體僭主,反而是混合而成的“平衡政體”才是最好的政體,國家中有最高的王權,某些權力交給了優秀的公民,某些事務由民眾來判斷。 txt小說上傳分享
十一、古羅馬:國家是人民的事務(3)
西塞羅還將希臘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做了創造性的介紹。他認為,自然法是一切正義的根源。自然法傳統最終被羅馬人接受。西塞羅根據自然法所闡述的平等思想成了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理論上消除了城邦時代人與奴隸、公民與沒有公民權者、本邦人與外邦人之間的鴻溝,使人的自然平等思想轉變得相當徹底。
羅馬法:專制之下的私法象徵
羅馬帝國時代,並沒有什麼真正意義上的政治思想,只是法律的成就達到了頂點,其法律遺產後來彙集為《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羅馬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的是羅馬帝國的政體,而私法則界定個人利益,包括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三部分。羅馬法學因此有了相當高的成就。
羅馬法在帝國時代臻於成熟,雖然在公法領域對帝國官制有過一些論述,甚至還有一點近代憲政國家原則的萌芽――限權和法治,但對於權力金字塔的最高階――皇帝的權力絲毫沒有觸及。――與同一時代中國的君主專制幾乎一樣。羅馬法的主體是私法,其精華和影響最大的部分就是私法。儘管羅馬私法本身並不屬於政治學的範疇,但已經足以反制國家權力侵掠私人財富。――這或許是羅馬皇權專制時代民眾的唯一勝利,而中國則在春秋戰國時代就已經掐斷了楊朱“為我”思想蔓延的導火索。
羅馬私法第一次提出了“權利”。這是羅馬法學區別於其他法律體系的關鍵一點。法律從此由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