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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獲得此殊榮,但讓人想不到的是7月3日,清華大學潔華幼兒園一紙通知書,終止了武學蓮在這所幼兒園工作的權利,這意味著武學蓮在這所幼兒園近10年的努力、榮譽和未來都付諸流水,34歲的外來工武學蓮又面臨著找工作的困境,和武學蓮一同失業的還有龔寧、白雲鳳、郭瑋瑋三位老師,以及兩位食堂的工作人員;9月12日,深圳市部分代課教師相繼被校方辭退,校方的說法是“合同到期”,而這些教師認為,真正的原因是《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學校為了逃避與代課老師籤勞動合同,才將他們清退;此外LG電子(中國)將在總部和全國各地分公司大量裁減5-9年的老員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員規模甚至達到了20%。此次的“華為門”事件因涉及的人數之廣實屬罕見,華為繼“員工自殺事件”後再次被推上了風頭浪尖。
華為員工“主動辭職”事件,讓我們引起更多的思考:國家法律的尊嚴怎樣維護?企業的責任是什麼?是否是利益至上?當法律有空子可鑽時,誰來約束企業,誰來維護員工的權利?
法律有空子可鑽
在勞動法未完善之前,中國有相當一部分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就是利用法制不健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不高,靠著低人力成本運營如低工資、加班無加班費等手段獲利,一些本應企業承擔的義務和成本都變成了大股東的利潤。而新法出臺後規定工齡在10年以上的員工的合同將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些生產高階產品的IT企業,為了保持企業的競爭力和創新力,必然需要補充大量的新鮮血液,一旦與這些老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增加企業的人力成本,此時這些曾為企業打拼的老員工成了企業的“包袱”,因此華為此次讓老員工主動辭職的事件得到了一些人的認同,如《東方早報》的特約評論員喬新生和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蘇振華就稱:華為利用解除合同的權利,規避有關法律規定,是“不得已之舉”和“無奈應對”。
但是否因為如此華為此舉就有情可原?錯!
首先,“華為門”事件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在新法未生效之前,對策已經出籠,對法律“見招拆招”,為了企業的利益,損害廣大員工的權益,用“保持企業競爭力”的藉口,公然對政府尊嚴和立法精神進行挑釁。國家制定的新《勞動合同法》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得不到實施,形同虛設,失去的不僅是法律的尊嚴,失去的將是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度,沒有執行力的法律只能成為一面“紙老虎”。
其次,華為的做法逃避了本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在獲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這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華為卻將它本應該承擔的義務推給了社會,推給了國家,於理不通,於法不合。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揭開華為員工“主動辭職”的幕後原因(2)
再次,華為的做法涉嫌違法。華為背後有強大的律師隊伍,“華為門”事件看似無懈可擊,實際上已經涉嫌違法。因為現行的勞動法中規定,裁員必須符合單位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且必須向勞動部門申報,與工會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有專門的規定,否則裁員或製造藉口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行為。只不過華為此次用的方法是“主動辭職”而不是裁員,實際上仍然是鑽的法律的空子。
華為此次的大膽舉措,實際上是對法律的蔑視與挑戰,如果華為得逞,法律的約束力將蕩然無存。
企業道德責任匱乏
日本著名企業家松下幸之助有句名言:工廠如道場,工作即修道。實際上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維持它靠的是一種企業文化,即幸之助所謂的“道”,這種“道”,能給企業員工帶來安全感和歸屬感,員工的忠誠度自然而然就提高。美國通用汽車在美國經濟大蕭條的時期,硬是頂住壓力沒裁員一人,後來正是靠這些忠誠的員工,通用汽車走上了汽車王國之路。裁員除非是員工有重大錯誤或能力不夠,否則便是企業的無能之舉。
華為實行的也是一種“道”,不過卻是“狼道”,對外,華為實行“群狼策略”,認為一群狼可以吃掉一頭老虎,對內,華為實行“互鬥策略”,一頭強壯的狼吃掉一頭體弱的狼,這固然可以短期內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卻寒了員工的心,在這種企業生活的員工說不定哪天就被吃掉,因此壓力特別大,很難對企業產生歸屬感,這也是近一段時間華為員工屢次發生勞累猝死、自殺等事件的原因之一。
軍人出身的華為董事長任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