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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五蠹》
初建立的秦王朝按照法家的主張,用極其嚴厲的手段控制輿論,鉗制思想,不許在下位者有自己的思想和主張,更不準隨意議論,使廣大民眾達到《管子?任法》中所說的那樣馴順的水準:
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
從官到民都要聽在上位者的話,而且要虛心地聽,不許有自己的一點意見。思想釋出的最後權力在皇帝手裡,全國只要有耳朵就可以了。秦朝統治者只承認政治秩序,並且力圖以“政治秩序來取代文化秩序”見余英時《士與中國文化》。。在這種政治環境裡計程車人不僅沒有了選擇權,而且連存在的權利也受到質疑。法家為統治者所設計的理想國中,除了君王以外只需要兩類人,即農夫和戰士。戰士可以保衛統治者和開拓疆土,農民種地織布以保證統治者與戰士的衣食住行。此外之人都屬於“蠹”(害蟲),均在排斥之列。法家的這種設計也取消了自己,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韓非、李斯皆死於秦,這不是偶然的,這是法家理論上的漏洞與悲哀。法家思想家賦予皇權專制社會的最高統治者以絕對的權力,把他們推到人間最崇高的地位上去,使他們具有決定一切的權力。可是,法家沒有想到,這樣做的目的正是為了消滅自己。一切為專制體制進行政治設計的知識分子,最終都是作法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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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士的輝煌與解體�(4)
遊士自由流動,妄議國政,只能影響專制統治者地位的穩定,自然屬於第一個被打擊的物件。當然,徹底地排斥乾淨以“勞心”為主計程車人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不安分的、具有自主意識的、四處流動計程車人,肯定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秦統一中國之前,就根據法家思想對遊士採取了嚴格的限制,甚至懲罰措施。《雲夢秦簡》中就有《遊士律》一條:
遊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前面是針對外國到秦國遊說的遊士而言,說如果丟失了通行憑證(亡符),要罰一身衣甲之錢,到年底徵收。後面是針對秦本國遊士而言。說秦國的遊士如果出國遊說,就要取消其戶籍,抓到以後,如果有“上造”以上的爵位,要判勞役三年;如果是“公士”以下的爵位或無爵位,要判勞役四年。轉引自余英時《士與中國文化》,P81。當時秦國還需要外國來的遊士幫他出謀劃策,所以只對沒有證件、來歷不明的遊士略示薄懲以外,別無懲處;而對於本國的遊士,特別是對那些要出國為別國效力者,則嚴懲不貸。從其未統一中國時的法律可以想見其統一之後對遊士的嚴厲。這時已經沒有本國、外國之分了,秦國法律可以適用於全國了。
秦統一後,所有遊士都是皇帝的治下之民,他們若略有活動,大概都要處以勞役了。法家的“尊君卑臣”的主張在秦朝得以貫徹。商鞅認為國家大權只有君主獨享:“權者,君主所獨制也。”《商君書?修權篇》。反對“釋法任賢”,他說:“夫舉賢者,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亂。”《商君書?慎法篇》。只要有法律,國家就可大治,“賢者”也不需要,任賢只能導致###。在這種勢態下還要遊士幹什麼?此時,所有士人只有老
老實實“以吏為師”,從小吏做起,為朝廷服務。而且“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韓非子?有度》。耳目口舌只為君主而生,沒有一絲一毫的個人之“私”。這種意識形態徹底斷絕了遊士的生存基礎。
漢朝建立之後,因為採取了分封制,大封同姓王和異姓王,諸侯國之間有競爭,遊士略顯活躍。特別是惠帝之時廢棄了秦之挾書律,文帝廢除了誹謗妖言罪,士人感到了短暫的寬鬆,但是這也如人之迴光返照,像戰國時代的那種輝煌卻永遠不再。經過了文、景兩代推行的“強幹弱枝”政策,諸侯國大多名存實亡,不敢放膽招攬遊士,士人只有為朝廷服務一條道路。當時又加強了對士人的思想控制,漢武帝時實行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遊士的社會基礎、思想基礎都已消失殆盡,自然就難以生存下去。在這個大一統的時代,士人已經沒有了選擇的權利,他們想“遊”是遊不起來了,只有歸附皇權這一條道路。用人權只掌握在朝廷手中,不管你賢還是不肖,“用之則為虎,不用則為鼠”。此時士人的升沉往往不是憑個人才智,而是憑機遇和對皇權的曲從程度了。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