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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賬面價值,那時候退貨的和討債的就會一擁而來,我們將夾在經銷商和債權
人之間腹背受敵,不會有半點人情面子可言。我同意趙總的觀點,只要我們敗訴,我們實際
上就已經越過了破產警戒線。”
生產部經理說:“我們正是為了避免受心理傾向的影響,所以對格律詩音箱的成本評估
採取了就低不就高的評估原則。比如接線柱一項,我們的接線柱是發燒友級的,而格箱的接
線柱卻是發燒土匪級的,重量是樂聖旗艦接線柱的5 倍,正常估價不會低於60 元。箱體成
本的焦點確實集中在工藝成本上,一塊25 毫米厚的板子直接使用與兩塊18 毫米厚的板子冷
壓粘合、竹釘加固成36 毫米的板子然後再使用,音質有區別,成本更有區別。尤其是分面
分次鋼琴油漆覆面、分面分次阻尼材料澆灌、預留分頻器支架、漆面反覆打磨拋光等等,那
成本就沒譜了,也只能用發燒土匪這個詞來形容。這款音箱不僅僅是真材實料的問題,一個
字,野!裡裡外外都透著一個野字。”
南京分公司經理說:“格律詩音箱用的是咱們的單元套件,得罪了咱們,他們以後怎麼
往下做呢?這不是自己堵自己的路嗎?”
生產部經理說:“他們不必非用咱們的套件,用進口的,用其它公司的,都可以。但是
他們把樂聖旗艦貨真價實的形象毀掉了,把格律詩音箱質優價廉的形象樹起來了。”
北京分公司經理於志偉說:“我對成本評估沒有異議,但對訴訟理由的偽造產地一項感
覺理由牽強,這與損害賠償沒有直接關係,有沒有揭短罵街之嫌?而且,600 萬的賠償要求
有沒有訛詐之嫌?這些處理不當,有可能貶損公司形象。”
蔣律師以大家風範的姿態淡淡一笑,說道:“偽造商品產地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
的行為,此項訴訟理由的意義不在於跟損害賠償有沒有直接關係,而在於輔助證據鏈,爭取
印象分,暗示和強化法官的心理傾向。”
市場部經理拿起《樂聖公司經濟損失估測報告》說:“這個檔案大家都看了,公司六家
直屬經銷商,三十六家代理商,統計樂聖旗艦存貨2170 對,生產部庫存331 對,生產線停
工半成品100 對,總計2601 對。因受格箱的價格打壓,必須降價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場接受。
每對音箱按1950 元的損失計算,僅此一項就損失500 萬。再加上停產滯銷造成的房租、工
資、機構無效執行、名譽損失費等等,600 萬元的賠償要求不為過分。”
蔣律師說:“從訴訟技巧上說,雖然訴訟請求是一回事,法院支援多少是另一回事,但
是絕對不可不主張。從決勝策略上說,樂聖公司是叫牌的一方,格律詩公司只能跟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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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600 萬元的爭議標的對他們有威懾作用,以他們那點資產,僅律師費一項打贏官司也
是破產,訴前就動搖他們的心理防線。當然,律師事務所也是高標的的受益者。”
人事部經理發言道:“我有個疑問,樂聖與格律詩既沒有舊怨也沒有利益衝突,甚至從
優惠價提供套件以及志偉與葉曉明的交往上看,兩家的關係還很融洽,那麼格律詩公司為什
麼要這麼做?是出於回籠資金的考慮還是蓄謀已久?如果是蓄謀已久,那就說明有戰略上的
考慮,那麼他們最終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
蔣律師說:“如果他們知道會被起訴,也知道會敗訴,那就只有一種解釋,逼你這種知
名企業跟他打官司,道個歉,賠你十萬八萬,搞個噱頭討好發燒友,以新聞效應提升品牌知
名度,花錢不多影響不小。但是這個事件根本沒有十萬八萬的概念,你停產滯銷的時間即便
只按3 個月訴訟期計算,直接損失也在300 萬元,夠他們破產三次。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導致
我們敗訴,就是他們的音箱成本合理,那這個合理就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非神即鬼。我們和
法官都是無神論者,如果樂聖不是和人鬥,而是和神鬥,真敗訴了也是雖敗猶榮。”
人事部經理微微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