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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為生產者。就像他說的那樣,“我們擁有情人是為了快樂,擁有情婦是為了慾望,擁有妻子是為了傳宗接代。”到了20世紀末,妻子們被期望能具備全部的功能:提供快樂、滿足慾望、生育後代。 從歷史觀點來看這一問題,期待妻子保持婚姻的溫度很像是讓犯人去好好照顧監獄的看守。對女性性特徵的牽制和控制是西方婚姻的一個重要基礎。這種制度提供了一個整齊有序的社會化框架,女性慾望在這一框架中被嚴格規定。婚約是讓性行為合法化的一種形式,也是讓一個家族的血統得以透過一種有序方式延續的形式。 在20世紀下半葉,即便是妻子自己並無性慾,她還是要提供性服務,這被看作是一個妻子無法推卸的責任之一。也是對婚姻中的庇護關係的另外一個證明,當新娘在婚禮上說出自己的誓約的時候,她就等於認可了丈夫提出的一切要求。(18世紀的英國法理學家馬太·黑爾(Mattew Hale)提出了一個觀念:一個男人不能因為強姦自己的妻子被起訴。黑爾是最後一個堅持要對巫婆施以絞刑的法理學家,他在1736年提出了一個“婚禮免疫”的概念,他這樣寫到:“但是當一個丈夫對自己法律上的妻子實施違揹她意願的性行為時,不能被視為犯了強姦罪,因為在他們共同做出的婚姻承諾和共同締結的婚姻合同中,她已經放棄了這一權利,而且她再也不可收回。”) 妻子在婚姻中的性角色對於她丈夫的自我身份確認也非常重要。“和丈夫交流是妻子的義務;這是做一個妻子必須要履行的責任之一”,法律學者吉爾·伊萊恩·黑斯德(Jill El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