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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人登臺作證時,擔任引導並執行宣誓。
審判大廳以及整個法庭的警衛都是由盟軍總部的憲兵隊擔任的。開庭時,在審判大廳裡站著大約二十名憲兵,散佈全廳,各有其固定的崗位,他們大都是面向法官臺站的。只有在新聞記者席和樓上普通旁聽席站崗的憲兵,他們是揹著法官臺而面對記者們及旁聽群眾的。這事曾引起了記者和聽眾們的反感,但是為了保證絕對安全,警衛憲兵這種站崗姿態始終沒有改變。
……以上是遠東法庭大廈的辦公場所及審判場所(審判大廳)分配和佈置的大概情形。
法庭的成員:法官與庭長(1)
(一)十一國法官簡介
在1946年1月19日頒佈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裡規定,法庭的成員系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之法官所構成;法官的人選系由盟軍最高統帥在從日本投降書上簽字的九個受降國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任命之。因此,在憲章頒佈不到一個月內(2月15日),盟軍最高統帥部宣佈任命的法庭成員名單只是九名法官,中、蘇、美、英國、澳、加拿大、法國、荷蘭、新各一名。
在1946年4月26日修正的憲章裡,法庭成員的最高額便增加了兩名,定為十一名,印度和菲律賓也被規定為提名國。印度和菲律賓並非日本投降書上的受降簽字國。它們之被允許參加遠東國際法庭是因為它們取得獨立後已被允許參加設在華盛頓的盟國對日管制的最高決策機關——遠東委員會。為了使遠東法庭和遠東委員會的成員國完全一致,因而法庭也就增加了印、菲法官各一名,但是巴基斯坦、緬甸、錫蘭則付之闕如。它們在遠東法庭和遠東委員會都沒有自己的代表。印尼和越南則因為那時它們的獨立戰爭尚未取得最後勝利,法理上仍然是荷蘭和法國的屬地,因而在遠東法庭和遠東委員會都沒有他們自己的代表。同天,盟軍最高統帥又宣佈了一名印度籍法官和一名菲律賓籍法官的任命。這樣一來,在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開庭的時候,法庭的成員便是十一名。他們是:
澳大利亞法官兼庭長威勃爵士(Sir William Webb)
美國法官希金士(John )〔任職三個月後辭去,由克萊墨爾將軍()繼任〕
中國法官梅汝璈(Mei Ju�ao)
英國法官派特里克勳爵(Lord Patrick)
蘇聯法官柴揚諾夫將軍()
加拿###官麥克杜哥()
法國法官柏奈爾(Henri Bernard)
荷蘭法官羅林()
紐西蘭法官諾斯克羅夫特()
印度法官巴爾()
菲律賓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十一名法官合影
以上十一名法官,除了美國法官希金士以外,在法庭存在的整個期間全都在法庭任職,沒有中途更換的情事。希金士的更換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希金士是美國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的院長,在他奉派來到東京之後,院務便交給了一位副院長代理。不料這位副院長猝然去世,而另外一位副院長又長期抱病,不能視事。因此,他便呈准美國政府和盟軍最高統帥辭去了東京法官的職務而返回到美國去了。美國法官於是改派了美國陸軍軍法總監克萊墨爾將軍充任。這次美國之所以改派一位軍人充任,據說繫有鑑於蘇聯法官是一位軍人的原故。
美國法官的更換是1946年7月中旬的事情,那時希金士任職還不到三個月工夫。在新法官克萊墨爾將軍出庭的第一天,被告辯護律師們看見有隙可乘,便向法庭提出了一個無理取鬧的挑釁性的緊急動議,申請法庭拒絕克萊墨爾的出席。理由是:1。憲章規定法庭成員最高額只是十一名法官,而克萊墨爾的任命是第十二名,因而這個任命是違背憲章的,也就是非法的;2。在中途更換法官,使人懷疑法庭將來是否能夠作出公正的判決;3。克萊墨爾身為戰勝國將領,又曾任美國陸軍軍法總監,因此他不可能在遠東國際法庭這樣的法庭裡做一個不偏不倚的法官。
對於這個申請,法庭經過法官會議之後,毅然決然地予以駁斥。
在這以前,即法庭開庭之初,被告律師便向法庭提出過要求庭長和菲律賓法官迴避的申請,並且揚言對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樣的申請。對庭長威勃要求迴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來到東京之前,曾擔任過澳大利亞政府任命的一個“日軍暴行調查委員會”的委員長,他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