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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效果。嘉靖二年(1523),巡鹽巡檢程景貴就曾率邏卒搜得太監李曇往來淮揚時攜帶鬻賣的私鹽。但是,犯鹽法的李曇誣訴於東廠太監芮景賢,奏知皇帝。結果,被官校逮捕進京治罪的卻是程景貴,犯法的與執法的竟來了個大顛倒。
隆慶元年(1567),議準御馬監、尚膳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只准“於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拿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擒捕”[121]。這命令正反映了二監下場易買夾帶鹽數量之多、氣焰之盛。
丙、宦官借鹽勒索種種
宦官借鹽以自肥的名色尚有多種,如:湖廣鹽商船照例應赴武昌府掛號納稅,用作軍餉。正德時鎮守太監杜甫以修公署為名,奏請借用。戶部認為這做法不僅無補於經費,而且有害鹽商,斷然拒絕。但是,杜甫這樣做並非開先例,前鎮守王潤、趙榮就曾有此舉,所以武宗在“令從輕徵收”的幌子下,仍詔借予。正德三年(1508),兩廣鎮守、市舶中官恃勢欺壓鹽司,明使家人以關支戶口食鹽為名,起關馳驛,買引行鹽。買時壓低價錢,賣時不依次序,哄抬時價。對此,吳廷舉感慨地指出:“巡撫非不知此,念與同官,難為禁察;屬司非不知此,分在治下,豈敢抗違!兩廣鹽法極弊大壞,未有甚至此者也。”[122]這話是很有道理的。《杭州府志》還載有“中貴稽留水程”,即拘住鹽商運鹽的通行證以索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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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18)
嘉靖四年(1525),守備鳳陽右少監王德,要求經過鹽商照引掛號,戶部一針見血地指出:“邇來商賈安便,無事稽查”,王德此請之目的只“為勒取漁獵之計”,不可許,但世宗仍詔準管理。《明會典》還載,嘉靖二十六年(1547),令年例鹽到京,“其供用庫等衙門,止照原派數目,速為收受,不許刁難勒”。這又從另一角度暴露了宦官在鹽上搞的花樣。
萬曆年間,隨著礦稅使的派出,借鹽取利更形猖獗。洪武年間規定,鹽四百斤為一引,後稱大引鹽。弘治年間以兩百斤為一引,稱小引鹽。洪武初,又定勤灶有餘鹽送場司,兩百斤為一引。但據《明史·食貨志》載,魯保鬻兩淮沒官餘鹽時,開存積八萬引,每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以致“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鹽課一片混亂。山西、福建稅監亦領鹽課。以至“三十四年(1606)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到了這步田地,連魯保自己都害怕了,請求停止存積引鹽。但雖然停止,“而引斤不能減矣”,釀下了後患。高則在福建私造南京戶部鹽引,每封四百引,索銀四百餘金。這些偽引達到70%,以至“商人破家吞聲,切齒自經死”[123]。
而借鹽謀利,搞得最荒唐的,莫過於百戶高時夏與宦官勾結,捏奏和處理福建、浙江餘鹽一事了。
萬曆二十七年(1599),高時夏為了取得聖旨佔據鹽利,捏奏福建、浙江餘鹽山積,歲可得銀三十萬兩。為了證實自己的鬼話,還給皇帝畫了一幅“樹株茂密,合抱森森”的鹽山圖。儘管巡按浙江監察御史葉永盛、浙江巡撫劉元霖、福建巡撫金學曾等反覆執奏無餘鹽,嗜財如命的神宗還是迅速派浙江督理稅務內官劉成前往浙江查理銀子解進。劉成與葉永盛、劉元霖到各鹽場踏勘,又將歷年掣鹽引目查算過,清楚知道不但沒有餘鹽,而且缺鹽近百萬引,課銀亦短缺,但他仍迫令葉永盛“多方設處,以稱上心”。於是葉永盛只得裁減公費,增加濱海地畝稅,新增鹽課、鹽牙稅,各商照引加稅,各灶照戶加煎……用各種辦法湊上二萬六千兩銀。事情結果是:神宗在大臣反覆上疏哀籲下,承認了“並無鹽斤存積”,高時夏是“誤聽妄奏”,而這二萬六千兩銀子卻毫不含糊地下令每年解送劉成處解進應用[124]。其後果,是楊鶴在視鹺兩浙後條陳中所說的“不得已行廢引十五萬,加稅十五年,其徵銀五十五萬五千兩,而商灶之膏脂殆盡”[125]。福建亦迫得歲解銀一萬三千多兩。
總之,宦官在鹽上謀利的花樣繁多,手段狡猾。對鹽政破壞的結果是,商引壅滯不行,私鹽充斥,百姓飽受鹽價過高之苦,政府收入減少,為了軍事目的創設的食鹽開中制亦因此“廢弛殆盡”,出現了商賈困敝、生產凋零、邊儲日乏的困境。顯然,這些都足以使邊防力量削弱,財政危機加深。
(二) 宦官之財富
1。 權宦之鉅額財富
按照官樣文章,宦官除衣食於內廷外,收入是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