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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以犯有行賄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
509天的牢獄之災成立專案組和周銀校被抓,都沒能打消於瑾對自身命運的擔憂。
在她看來,撫順市順城區公安分局在網上通緝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別有深意。
於瑾說,這起糾纏多年的由拆遷安置引發的民事糾紛,並不致於上升到刑事訴訟,而且,她從來沒有拒不執行過任何判決和裁定,因此,她更願意將此事與舉報周銀校聯絡在一起考慮。
2005年4月,由拆遷安置引發糾紛的13名上訪戶到撫順公安機關報案,稱於瑾逃跑了,公安局竟然據此通緝於瑾。
事實上,這涉及到1997年一個危改專案產生的民事糾紛。當年,駐撫順某部急需對其已成危房的營房進行改造,營房周圍的住宅樓也需要一起拆除重建。當時,部隊全權委託於瑾所在的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有限公司動遷和新建。
人員的複雜性使動遷工作涉及了軍地兩種不同的拆遷安置辦法,最終出現了13戶上訪戶。
據《*與法制時報》2007年7月23日報道,撫順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周某是當年工作小組成員之一,他認為後期出現13戶上訪戶的問題,“關鍵就在於他們想享受兩套房”。
順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支援了13戶住戶的回遷安置要求,判令於瑾所在的海外廣廈公司履行回遷安置義務。
周某認為“於瑾很冤”,因為“海外公司不是拆遷主體”。
於瑾沒料到,這個民事官司竟然在這個時間再次浮現,並且演變成刑事案件。
2005年7月末,她預感到形勢越來越緊張,於是決定出走。
9月28日,她回到了瀋陽。10月18日,她被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批捕,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06年3月22日,順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於瑾有期徒刑2年。
在判決書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謹”(該判決書將於瑾全部錯寫成了於謹——記者注)在擔任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與張紹騫等13戶動遷戶因回遷安置問題發生糾紛,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於2001年判決遼寧海外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拆遷地區內安置動遷戶,逾期不安置予以經濟補償,“但於謹拒不履行判決”。
女開發商舉報市委書記的前前後後(7)
判決書稱:“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將於謹的房產一套及轎車二臺,依法查封凍結”,“被告人於謹於2003年3月將其遼AR3086轎車轉賣給他人,並於同年12月將其遼AR2785轎車轉賣給他人,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於瑾不服,她給出證據說,其中一車雖被查封過,但賣的時候已經解封了,且由瀋陽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依法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完全是正常合法的交易行為;而另外一輛車,從來就沒有被查封過。
於瑾認為,該案件最不合理之處在於,2004年5月15日,她曾就此問題向順城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訴,法院也接受了申訴,但並沒有給出答覆,“沒給答覆就通緝、抓捕和審判我,這明顯不合法”。
此案最終由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06年6月21日,經撫順市望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兩輛轎車無任何權利限制。且順城區法院查封了於瑾個人的房產,尚未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嚴重後果。故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於瑾作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證據不足”。
最終,望花區法院判決於瑾無罪。
但從2005年10月6日正式被拘留起,到2007年2月16日於瑾被釋放,她已經在監獄裡服刑了509天。
徹底的拍賣:枕頭、被子一件不留
於瑾從監獄裡出來時,已經一無所有。
在被順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之後,2006年6月17日,她被凍結多年的房產和房產內的物品,大部分都被法院拍賣,其餘則不知所蹤。
在一份由法院出具的清查評估明細表上,顯示出這是一場徹底的拍賣:枕頭、被子、碟子、飯盒、水壺這樣的生活必需品,都被一一作價拍賣。其中還有於瑾兒子的一雙輪滑鞋。於瑾的一個髮帶,評估總值2元,打六折,賣元。而孩子的課本也沒能留下來。
於瑾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