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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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都是老態龍鍾的、病態的老年人制訂的。他們身患心絞痛、動脈粥樣硬化、漏斗脫垂、暴發性心室炎和血管擴張症。問題在於沒有足夠數量的年輕人死於交通事故、成功的自殺、跳水失誤、觸電和踢足球受傷;因此出現了可供移植器官的短缺。為不斷提供國家控制的屍體而進行的恢復死刑的努力,在法庭上敗了陣。自願供獻器官綱領的實施也不太令人滿意,因為大部分供獻器官者都是死刑罪犯。他們簽名供獻器官,是為了獲得提前從獄中釋放:一葉肺減刑5年,一隻腎減刑3年,等等。在這一條款下,獲釋的囚犯並不受郊區居民的歡迎。與此同時,對器官的需求十分迫切,而且還在不斷增長;事實上,如果不迅速採用某種措施,許多長者就要死亡。於是,4個黨的參議員聯盟冒著為數不多的偏袒青年的參議員阻礙議事的威脅,強迫上院採納了器官徵募法。這一立法在眾議院很容易地獲得透過,因為在眾議院中誰也不理會需要投票表決的法案條文,而且,關於這個法案,人們曾經傳說,如果得到透過,那麼只要有政治吸引力的任何過了65歲的人,都可以指望多活二、三十年。對一個眾議員來說,這意味著轉眼之間可以連任10屆到15屆。當然,法院提出了反對,可是那有什麼用呢?最高法院的11名法官的平均年齡是78歲。他們是世間凡人,終不免一死。他們需要我們的血肉。假使他們現在拋棄了器官徵募法,那他們就是簽署了自己的死命狀子。
我在大學當了一年的反器官徵募運動主席。我們是軀體神聖聯盟在國內組織的第6個或第7個地方分會,是名副其實的積極分子。主要活動是在器官徵募委員會辦公室前面來回遊行,舉著的標語牌上寫著:
衛護腎的機能和:
軀體是人的堡壘以及:
徵募器官的權力
即毀滅生命的權力
可是,我從來沒有采取過像用炸彈炸掉器官移植中心啦,或者劫持冷藏卡車啦等暴力行動。和平鼓動,這就是我們的格言。一次,有兩個成員想讓我們轉而採取更加激烈的方針,我便做了兩個小時的即席發言,申明採取穩健行動的理由。不消說,我一達到了條件,便被徵募了。
“我理解你對徵募所抱的敵對情緒,”我的大學顧問說,“為交出軀體上的重要器官而感到不安,當然是正常的現象。但是,你應當考慮到它所帶來的補償的有科條件。一旦你獻出了一個器官,你就會列入6-A等級,成為優先受植者,並且永遠載入6.A花名冊。你當然懂得,這意味著即使你個人和職業上其他資歷並不符合標準(比方說,你的前程不能達到預定的目標而淪為體力勞動者),一旦你自己需要器官移植的話,你就會自然而然地有權利享受器官移植。一般說來,如果你得了心臟病。你不會首先得到惠顧的,但是,你的優先受植者的地位將解救你。你將得到再生,我的孩子。”
我指出了這件事所固有的謬誤。隨著應徵者人數的增加——這將會囊括人口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人口——最後,每個人都由於供獻器官而取得6-A優先受植者的地位,優先受植者一語就失去了任何意義,這又有什麼用呢?獻過器官者的健康惡化時,每個人都會把賭注押在器官移植權利上面,這終將導致可供移植器官的短缺。到時候,他們為了在6-A等級中決定誰先誰後,不得不根據個人以及職業上的成就來排順序。我們就又會回到現在的地位了。
腎臟同種異體移植前和移植後頭4個月內,接受抗淋巴細胞球蛋白(ALG)療法的患者的病程。供獻器官者是患者的兄長。沒有出現早期排斥反應。手術後40天開始強的松治療。球蛋白治療停止後,不知不覺地突然出現了後期排斥反應。對這一反應進行了類固醇治療,劑量在維持量內緩慢增加。這種治療,在20例接受ALG治療的家族內植片受植患者中,僅有2例推遲了併發症的發生。在對其後的病例觀察中,其比率之低大致相同。(原載《婦產科學》126期,1968年,第1023頁,經准許摘引如上。)
於是,今天我準時到了器官移植廳,進行身體檢查。我的幾位朋友認為我前去報到是一種失策。他們說,如果你想抵制,那就應該在這一過程的每一環節上進行抵制。用純粹理想的(和意識形態的)話來說,我覺得他們的話是對的。等著讓他們說:“我們需要你的腎臟,年輕人。”到那時候,如果我最終選擇了抵制這一條路的話,我就可以抵制。(我為什麼左右搖擺呢?難道我不是完全相信整個器官徵募制度是不公平的嗎?我不曉得是否公平。我甚至確定不了我是否在搖擺不定。前去報到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