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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範圍;從社會學上的限制意味講,它禁止某些個人和團隊進行性接觸。一般性禁忌有:
(一)性衝動的偏差和性變態。同性戀、獸|交、裸露癖、###和肛茭——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術語——如我們所知,在土著看來,用這些行為代替性衝動的正當滿足是有失體統而且是卑鄙可恥的。透過所謂心理的而不是社會的約束,土著全然與性倒錯行為絕緣。性變態遭到譏笑,成為人們抨擊和戲謔的物件。由於人們採取這種態度,性變態不僅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實際上也難以實行。
(二)性問題上的公開性及有失檢點的行為。公開進行性行為或者公開進行性挑逗在部落生活中極為罕見。不注意避開公眾、為滿足好奇心理暗中窺視他人Zuo愛的任何企圖都被視為見不得人的卑鄙勾當。在部落生活中,很少性行為可以公開進行的機會。甚至在他們的民間口頭傳說中的淫穢下流的故事裡,有觀淫癖的人也不能這樣做。這條規矩的唯一例外是Xing愛狂歡節。只有遵從公開性的禁忌、那些在圖馬的有福之人的靈魂才可永遠得救。在另一方面,在有關女性侵襲男性的傳說中(約薩的風俗發生在凱塔盧基島上),公開進行交媾被認為是對被侵襲物件追加的一種洩怒行為。因此,不破壞部落道德約束力的性行為,一定要在最隱秘而又得體的範圍內進行。
(三)性放縱。對男女兩性說來,性貪婪的表露或者是不顧廉恥地尋求異性都被視為下流無恥的行為,對女人說來更是如此。這種道德上的態度應該同那些因為愛情美滿而引起怨恨和嫉妒的人所遭受的非難嚴加區別。
(四)缺乏興趣。我們已經知道了面目醜陋和令人反感的幾種形式,他們被視為激起性慾的障礙。更有甚者,土著認為沒有任何人能夠或願意同這種令人不快的人Zuo愛。這不過是事實的表白。它的背景交織著道德和美學特徵的明確非難,這種非難以實在而強烈的思想為基礎。儘管如此,這種非難偶爾也會不起作用。同一個身體令人生厭的人進行任何接觸都是一件糟糕、難堪、可鄙的事。這種禁忌我們已有所論及,沒必要在此加以重複。
第八講 性道德(2)
(五)各種各樣以及微不足道的禁忌。有很多正在進行中的事情要受到禁止性茭和同女人進行任何接觸的限制。比如戰爭、海上探險、園林以及一兩次巫術儀式。而且,在某些生理轉換期,主要是懷孕及哺|乳的時候,男人是不準接近女人的。這些禁忌所表明的一般原則是性同人身的某些狀況以及人們從事的某些活動的性質及目的是難以相容的。性對它們的干預是不能允許的。
(六)外婚制。在崇拜同一圖騰的氏族裡,性茭和婚姻是不能允許的。在氏族的屬下分支裡,更是如此。其中共同的組成|人員意味著真正的血緣關係。在兩個同屬一個祖先的後裔中,禁忌更加嚴格。但是,土著只用一個詞蘇瓦索瓦(suvasova,即家庭內的亂侖及對外婚制的破壞)稱呼所有這些外婚禁忌的親屬等。另外,在法定而且正式的假設中,土著會堅持所有外婚禁忌。不論是氏族的、亞氏族的,或被證明有血緣關係的,都無一例外具有約束力。這樣,一位民族學家透過交談會得到一種印象,透過觀察土著的行為則會得到另一種與之截然相反的印象。在下面對這個主題進行探討時,我們也將把實際情形和具有法定意義的假設放置在一起,以表明它們是如何並行不悖的。
(七)家族和家庭內禁忌。父親不是其子女的男性親屬。因此,他人包括婚外禁忌之列。儘管父親與女兒間的性關係是遭到絕對禁止的。毋庸置疑,儘管不是在法理上,而是在部落生活的現實中,將同一家庭的成員分離開來的禁忌是一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力量。它被附加在婚外禁忌上。我們不僅發現由於它的作用使父親同女兒分離開。我們還發現它也使同自己親生母親以及親妹妹的亂侖比同自己的堂姐妹的亂侖會引起無與倫比的更大義憤。同一個“分類上”的母親或一個“分類上”的姐妹的亂侖則更容易得到寬怨。
(八)法律上親屬關係的禁忌。儘管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禁止。但是,一個男人同其岳母進行性茭卻是完全錯誤的行為。男人也不應該同他妻子的姐妹或同他弟兄的妻子有Xing愛關係。妻子去世,同她的姐妹再婚雖然不受禁止,卻也遭人冷眼相看。
(九)維護酋長特權的規定。這種以及下文即將述及的限制方式,不像前面列舉的那些禁忌有同等的約束性。它們更像是一些指導行為的,然而又是模糊不清的準則,帶有權宜之計的普遍感情以及某種社會約束賦予的效力。你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