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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形之下,林徽因的《特徵》是篇論文,我們當然不應指望它如伊東忠太的史書那樣詳盡。但林文相當於一篇搭建史學體系的綱領性檔案,所以認真梳理她對建築史考察範圍的限定和史觀的構築,可以幫助我們深刻理解她、梁思成及營造學社同仁們之後十幾年的建築史研究。仔細閱讀,我們會發現林文至少有兩個概念上的模糊點:一是何為“中國建築”?在文中,她其實僅僅在談論中國“典型的”木結構建築,而且集中談的是等級甚高的官式木構。不像伊東忠太,在談論“中國建築”時,首先給予較充分的建築型別、地理區域、文化傳統,甚至族裔族群和使用者階層的界定,在具體談論中國建築特徵時也兼顧多種建築型別和結構體系。比如,在“中國之國土—地理”一節中,伊東認為“中國建築”在地域上至少應分為北中南三個區:
中國之建築,北部與中部南部風調各別。亦如歐土德法意等風調之各別也。要之“中國建築”一語,亦如所謂“歐羅巴建築”,甚為茫漠。中國各地原亦有共通一貫之性質,但詳細之點,則各地大有不同。一因土地之狀況異,一因住民之氣質異也。33
第9節:
林徽因在使用“中國建築”這個“大詞”時,則通篇沒有交代她的概念界定,而是似乎理所當然地就將它等同於“中國傳統官式木結構建築”。首先寬泛地說,我認為這反映出那個時代的症候:晚清以來,尤其是辛亥革命以來,“中國”概念本身就處在持續變動的狀態,而與之相應興起的,為“保族、保種”而倡導“種族合群”的民族主義在思想概念上也一直處在不斷構築和調整中。今天我們仔細推敲當時各歷史階段中的概念用法,往往會發現多重歧義和盲點。比如,梁啟超於1901年《中國史緒論》一文中首次提出“中華民族”概念,當即獲得眾多知識分子和政治家的認同。然而該概念在使用上異常混亂,有時被直接等同於漢族,有時則囊括滿清疆域內所有民族。後來為澄清混亂,梁啟超不得不稱前種用法為“小民族主義”,後種為“大民族主義”。與此類似,我們不妨說,林徽因將“中國建築”等同於“中國傳統官式木結構建築”,實際上是一種狹義的“小中國建築”定義。但是,具體到建築史寫作上,我認為林徽因的狹義操作,絕不是簡單的行文疏漏,而是極其重大的觀念構築。她一定認為,在廣義的“中國建築”中,只有“中國傳統官式木結構建築”才最能與西方古希臘、羅馬和哥特建築取得相當的地位,而且它有著向中國現代建築轉化的潛能。這一觀念在很大程度上主導了她和梁思成及其同仁們接下來十幾年的中國建築史研究,我後文中再細談。〞米〞花〞書〞庫〞 ;http://__
第二個模糊點與第一個密切相關:即使接受林徽因的狹義“中國建築”定義,我們仍不清楚的是,她討論的“中國建築”,到底是一個理論正規化,還是一個歷史過程?前者可在很大程度上是共時性的,研究者基於某種理論立場或目的,將“中國建築”縮減、抽象為一套原則(或特徵);而後者則必須是歷時性的,研究者須得貼近考察“中國建築”內含的豐富性,以及它如何隨著時間推移而產生變化。林徽因的文字在這兩極間搖擺。
既然要總結出“中國建築之幾個特徵”,她一定得將“中國建築”縮減、抽象成一個共時性的正規化。在駁斥西方人對它的偏見後,她說中國建築完全符合維特魯威的“實用、堅固、美觀”三原則(她一定認為這是個普世原則)。即使到今天,時過境遷,它的實用功能已經消失,它在堅固方面已被現代材料和結構科學超越,但它在美學上仍保留著極高的價值,比如,北京的壇、廟和宮殿,會和埃及金字塔與希臘帕提儂神廟一樣,“永遠繼續著享受榮譽的”。那麼,中國古建築作為一種體系、一種正規化,其原則究竟是什麼?林徽因說中國“建築之精神”在於兩點:純粹的木框架結構(她稱“架構制”),與之密切配合的美學表達。前者在垂直維度上形成獨立支柱,水平連線的梁、枋和屋頂結構部分,在平面上以柱子之間的“間”為基本單位劃分空間。後者在前者基礎上,發展出一系列極富表現力的建築特徵,包括:曲面屋頂—構造清晰自然,有效防止日曬雨淋,又充滿神韻;斗栱—在柱與屋頂之間過渡,既在結構上支撐屋簷出挑,又起很強的裝飾作用;色彩—塗漆彩繪兼具保護木材、加強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