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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自我解嘲說,汪政權政令不出南京城門。
為了加快獲得日本承認,汪以日汪密約為基礎,進一步出賣民族利益,於8月31日和日本締結《中日基本關係條約》,包括正文、附屬議定書、附屬議定書諒解事項、附屬秘密協約、附屬秘密協定共5件。其主要內容有:
“第一條:兩國政府為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的關係,應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第三條:日本國為實行兩國共同防共起見,在必要期間內,根據兩國另行協議決定,駐紮必要的軍隊於蒙疆及華北的一定地區。
第四條:兩國政府相約,派遣於中華民國的日本軍隊依據另項規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對共同的治安維持予以緊密協作。在必須維持共同治安的期間內,有關日本國軍隊的駐紮地區以及其他事項,兩國另行協議決定之。
第五條,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日本國基於以往的慣例,或為確保兩國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協議決定,得駐泊其艦艇部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特定的地區。
第六條:兩國政府基於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並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應實行兩國間緊密的經濟合作。
關於華北及蒙疆的特定資源,尤其是國防上必要的資源,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國緊密合作,加以開發;關於其他地區內國防上必要的特定資源的開發,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及日本國臣民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兩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為發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給兩國間的物資。兩國政府對於增進長江上游地區的通商貿易,及日本國與華北及蒙疆地區間合理供給物資方面,尤為緊密合作。
第七條:隨本條約所規定的日華新關係的發展,日本政府應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而中華民國政府為日本國臣民的居住和營業,應開放其本國領土。
上述條件,將使中國完全由日本控制,徹底淪為日本殖民地。日汪之間的日華基本條約,遠遠超過以前《二十一條》等條約,成為中國近現代史最為屈辱的條約。而汪集團一夥,卻對這一條約甚為滿足,在制定之時,周佛海竟認為:“以戰敗國之立場,而能得此,較可心安理得。”
日本策動對國民政府誘和的“桐工作”遭到失敗後,11月30日同汪集團簽署了《日華基本條約》,並宣佈正式承認汪政權。在簽訂基本條約的當天,汪政權還夥同偽滿洲國發表了《日滿華共同宣言》,表示“三國”相互承認。隨日本之後,德國、義大利及其他法西斯僕從國相繼承認汪政權。汪精衛也終於就職偽國民政府主席,發出通電,登上兒皇帝的寶座。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汪精衛登基典禮的第二天即4月1日,日本外務省發言人須磨彌吉郎會見新聞記者,他回答關於汪政權的獨立性問題時說,“沒有必要擔心這個問題,它的獨立性就象滿洲國一樣。”'〔美〕約翰·亨特·博伊爾:《中日戰爭時期的通敵內幕》下冊,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405頁。' 像“滿洲國”那樣附屬於日本,這也是日本對整個中國的侵略目標。
第四編 轉入相持(1938。11~1940。12)
第二十三章 日本實行“以華制華”和“以戰養戰”的殖民政策
第三節 日本的殖民經濟掠奪與殖民文化
一、殖民經濟政策的制定與變化
經濟掠奪是日本進行侵略戰爭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日本“以戰養戰”的主要內容之一。日本對於佔領區的經濟,一方面從總體上全力保持其自然經濟狀況,盡力延緩或阻擋華人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又直接控制佔領區經濟命脈,對日本所需戰略資源實施殖民開發,同時根據不同地域和行業,制定具體的掠奪政策。
在東北地區,日本在1931年至1936年間殖民開發的基礎上,加速了戰略基地建設,並調整政策,由軍部和財閥攜手,從一般的農業、資源掠奪轉向為以機械、化學、鋼鐵等產業為中心的重化工業殖民開發。1937年1月,關東軍制定《開發滿洲產業五年計劃綱要》,決定要大規模發展滿洲的煤、鋼和汽車、飛機等重工業。5月29日更由軍部提出《重要產業發展五年計劃綱要》,對東北殖民經濟各項指標大幅度提高,其中飛機一項要求年產3000架,佔其全部產量30%。東北殖民經濟的發展成為日本戰爭經濟的重要支柱。據統計,到1942年東北生產的鋼村佔日本全部生產量近1/3,鋁佔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