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 (第3/4頁)
著涼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辯護律師可以透過庭審發問,印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推翻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
作者題外話:明珠自有千金價 莫為遊人作彈丸
第十節 鐵棍只向頭上落 之一
辯護律師的發問,如果切中要害,會改變案件的定性,關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這樣一個案子:
兩個人互相認識,關係也算可以。
一天,兩人發生爭執,其中一個人“用鐵棍朝對方頭部猛擊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在這個案件中,我是作為受害方刑事附帶民事代理人參與庭審的。
作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現當事人的訴求:從嚴懲處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證實的事實對被告人有利,傾向於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規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規定:“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後順序不同,最終結果差別很大。
作者題外話:寧為宇宙閒吟客 怕作乾坤竊祿人
第十節 鐵棍只向頭上落 之二
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受害方對案件的定性有異議,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與偵查機關交涉,意見沒有被採納。
又和審查起訴機關交涉。
庭審時,被告人本人,還是想往故意傷害罪上靠,在回答相關問題時說:“我只想教訓一下他,並不想殺死他,我們倆關係很好,為這點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這句話,反映出他的主觀故意:傷害對方,而不是殺死對方。
主觀故意是法定的四個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同一個犯罪行為,主觀故意不同,最終定性就不一樣,量刑幅度、判決結果就會不同,有的差別很大。
這也是偵查機關定性為故意傷害的理由。
這個案件,偵查機關定性不準,問題出在偵查機關僅憑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話,認定他的主觀故意:傷害而非殺人,進而定性為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
遇到這種情況,只要多少懂點法律的人,都會這樣回答。
所以,偵查機關的定性應該是“欠嚴謹”。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體;
二是犯罪客體;
三是犯罪主觀方面;
四是犯罪客觀方面。
給任何一個犯罪行為定性,都應全面考慮四個構成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客觀外在表現。
有時,犯罪的客觀方面能夠反映、印證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正確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而言,有幾個關鍵點:
兇器:鐵棍;
擊打部位:頭部,且只擊打頭部;
擊打方式:猛擊數下。
這能說明什麼問題呢?是傷害呢還是殺人呢?
很明顯。
作者題外話:澤被魚鳥悅 令行草暮春
第十節 鐵棍只向頭上落 之三
為此,庭審發問時,作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問,其中有這樣幾問:
問:“被告人,你說不想殺死受害人,你為什麼用鐵棍專門猛擊受害人的頭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擊打受害人的頭部,是因為鐵棍舉起來了,落到他的頭上的。”
問:“鐵棍舉起來後,只能往頭上落嗎?”
答:(被告人不語)
問:“用鐵棍猛擊和鐵棍自然落下有什麼不同?”
答:(被告人不語)
問:“你知道用鐵棍猛擊頭部數下的後果嗎?”
答:(被告人不語)
透過我巧妙的發問,當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訓受害人,不想殺死他。
最終,合議庭以故意殺人罪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維護了受害方合法權益,受害方很滿意。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辯護律師的發問,有時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