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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高薪厚祿(1)
臺灣權勢階層中的民意代表與政府官員收入之高,擁有財富之多,不是一般老百姓所能相比的。其中有多少是合法合理的,有多少是非法得來的,無法得知。但許多民意代表與官員財富來源不明,經常受到外界的質疑卻是事實。
臺灣行政官員的薪水收入偏高,不斷引起社會各界的不滿與廣泛爭議。早在1993年,臺灣《商業週刊》就揭露了臺灣各級行政首長薪資偏高的不合理性,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但這並沒有影響官員薪資的不斷增加。1997年,臺灣“總統”的月薪(不計特支費)為82�2萬元,“副總統”61�7萬元,“五院院長”與“總統府”秘書長為27�3萬元,副院長為17�7萬元,部長為15�8萬元,政務次長為14萬元,常務次長12�3萬元。與發達國家國民所負擔的政府首長薪資比較,臺灣民眾的負擔遠高於美國與日本。有人計算,臺灣“總統”李登輝的直接薪水是美國總統克林頓的兩倍;若按國民所得比較計算,臺灣人民的負擔則是美國人的48倍。以1996年為例,臺灣“總統”的年薪為1076萬元新臺幣,遠高於美國總統550萬元新臺幣、日本內閣總理660萬元新臺幣、法國總統276萬元新臺幣與英國首相230萬元新臺幣的水準。
臺灣這些行政首長除正常的薪水外,還有其他補貼與費用。尤其是“特別費”或“特支費”成為臺灣官場一種特權。不僅各級民意代表與行政官員有特別費,就是學校校長與公立醫院院長等也有特別費。目前一年政府的特別預算高達五六億元,一次領取,全部免稅,其中有一半不必有報銷單據,可以說“隨便使用”。民意代表與官員的各種兼職灰色收入與不正當收入,不亞於合法取得的收入,因此臺灣的權勢階層大多富有,擁有鉅額財富或豪宅的官員十分普遍。
1995年初,臺灣《時報週刊》記者對臺灣21個縣市42位議長、副議長的財力進行了一番深入調查,結果令人吃驚。據資料顯示,在42位議長、副議長中,有36位議長、副議長擁有土地666筆,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擁有數十處土地,其中南投縣議長鄭文銅以擁有68筆土地居冠,堪稱“大地主”。以土地面積來看,雲林縣副縣長陳國益擁有近8萬平方米的土地,獨佔鰲頭。在寸土寸金的臺灣,這些土地都是一筆鉅額財富,且還會不斷增值。這42位正、副議長的存款總額(按其公佈的財產計算,不包括其家屬名義下的財產)總計達1�7億多元新臺幣,其中臺北縣議長許再恩與高雄縣議長吳鶴松的個人存款均在2000萬元新臺幣以上。另有27位正、副議長名下有企業,其中大多與投資、建築或營建有關。
這些民意代表本身的薪水待遇已相當高,如臺北市與高雄市議員在調薪前,1年薪資收入超過600萬元新臺幣,議長年收入超過850萬元新臺幣。這些民意代表除薪資外,各種補助費五花八門,名目繁多。據統計,“立法委員”除了相當於各部長級近200萬元新臺幣的年薪外,還包括年終獎金24萬元、出國考察費20萬元,法令研究費10萬元、電話費12萬元等,總計約達120多萬元。即使如此,這些民意代表還不滿足,不時提出加薪主張的“自肥條款”。
這些民意代表還有其他變相的收入。按規定,“立法委員”可有四位公費助理,每位助理薪俸年資為24萬元及數目不小的獎金,而這些錢也大多流入“立法委員”自己的口袋裡。原來,這些助理大多是“立法委員”的家屬與親戚,如太太、兒子、女兒、兒媳、女婿等。而那些不分割槽“立法委員”(不參加###,按政黨比例分配的名額)一般不問政,也不必聘助理,而助理費照拿。因此,有人估計,一個“立法委員”的年收入可能接近2000萬元。
“立法委員”的其他灰色利益與收入就更大,是無法估算的。當然也不是人人有份,那些政商關係良好、地方勢力龐大者,最易獲得這種利益。
高官厚祿的特殊待遇也可從針對李登輝“總統”卸任後的待遇看得出來。執政十餘年的李登輝退出政治舞臺時,有關部門已為他卸任後的待遇進行新的預算規劃。據臺灣“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預算書,有關“卸任總統禮遇經費”的預算主要包括:1、終身薪俸202�4萬元(1年);2、“總統”官邸修繕費1300萬元;3、房屋租金900萬元(1年半);4、寓所事務與侍衛人員辦公室租金850萬元(1年半);5、資訊裝置費35�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