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晉擴建三軍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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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尊貴寵、事耇老、友故舊“,都是根據貴族們與國君的關係親疏來確定尊卑秩序。具體到官職的任命,則是:
首先,“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上述家族應該都是出自晉國公族(狐氏一說出自公族,一說為狄人,但作為文公的妻族同樣是顯貴) ,姬姓,都是晉國顯赫的家族,因為晉國驅逐群公子,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們擔任性質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離最貼近的職位。
其次,“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貴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貴,但只要有德(良) ,也擔任次等重要和貼近的官職。
其三,“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異姓中能幹的,擔任那些性質、位置、距離再次的官職。當時的“異姓”主要是趙氏、魏氏、範氏,雖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與諸姬相比。如在被廬之蒐的將帥選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欒枝、先軫) ,趙衰誠惶誠恐地推讓,也是因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則。之前趙衰被任命為原大夫,原屬於晉國剛剛開闢的邊緣國土,這是距離上的“遠”; 魏犨僅擔任車右,排在年輕的荀林父之後,士會則是在最後替補出任車右,這都是職位上的“遠”。
第二,以尚賢為輔。
所謂舉善援能、賦職任功、明賢良、賞功勞,都是選賢任能的表現,但在文公時期,異姓群臣的地位是遠遠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文公對於平民社會採取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減輕民眾負擔:免除公債(棄責) 、降低貢賦(薄斂) 、資助困難(施捨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 、節約開銷(省用足財) 。
促進生產經營:降低關卡稅收、保障商路通暢(輕關、易道、通商) ,提供寬鬆環境,獎勵努力耕種(寬農、懋穡)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實施的行政措施,農、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為的物件, 而不是獨立的行為人和相對方。 農、 工、 商之間的相處和交易規則只有一條“勸分”,就是鼓勵民間互通有無,互相資助。可見,所謂的“平民社會”,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還處於休眠狀態, 平民的活躍與平民之間的交易規則的產生, 要在整個平民社會“覺醒”之後,才能被國家的法律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