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晉擴建三軍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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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犨為車右,趙衰為大司馬。
注:1.【御戎:為天子、諸侯駕御戎車的官員。】
2.【車右:古代戰車乘位在右邊的武士。主將在戰車居中位置,掌管旗鼓,駕駛員在左邊,在右邊的稱為‘車右’、‘戎右’,由勇猛的武士擔任,負責保衛主將的安全】
3.【司馬:掌管軍政和軍賦。漢武帝時置大司馬,作為大將軍的加號。隋唐以後為兵部尚書的別稱。】
郤縠登壇發令,三通鼓罷,操演陣法,少者在前,長者在後,坐作進退,皆有成規,有不能者,教之,三教而不遵,以違令論,然後用刑。一連操演三日,奇正變化,指揮如意,眾將見郤縠寬嚴得體,無不悅服。
正要鳴金收兵,忽然將臺之下,颳起一陣旋風,竟然將帥字大旗,吹折兩段,眾人都大驚失色。郤縠說:“帥旗折斷倒下,預示著我這主將活不太久了,我不能長久地與各位共事了,然而主公必能成就大功。”眾人問為什麼呢?郤縠笑而不答。
這是周襄王十九年、公元前633年冬十二月的事。
附註:關於被廬之法的相關內容,現在僅散存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國語-晉語四》幾處文獻,流傳的材料雖然有限,但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被廬之法的價值取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納衛三千人,實紀綱之僕。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斂,施捨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舉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明賢良,尊貴寵,賞功勞,事耇老,禮賓旅,友故舊。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 ( 《國語-晉語四》 )
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
結合上述資料,從“等級社會”與“平民社會”為兩個規範物件進行分析。
對等級社會的規範:
尊尊,是被廬之法的指導精神。從孔子的評價,我們知道晉文公的被廬之法淵源於晉國開國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貴賤不愆”,扞衛西周以來的等級制度。
(1)執秩。
為了更好地維護等級制度,首先就要明確等級的劃分,貴族的尊卑由“親”的程度決定,很好辦,但關鍵是要讓身份的尊卑與職務的尊卑嚴格對應起來。所謂“執秩”就是為完成這項任務的。
對於“執秩”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名,認為執秩是一部法。 《漢書-刑法志注》引應劭語:“(文公)蒐於被廬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可見這是一部類似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憲法性規範。二是官名。孔子稱其為“執秩之官”, “執秩”,按字面解釋就是“操持序位”, 執秩之官應該是主管確定、甄別官職次序的官員。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有了執秩之法,再專門設執秩之官來具體執行而已。執秩之法的內容,無外乎明確規定各個政府官職的尊卑,以便貴族們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來對號入座,不至於弄亂。
(2)統治秩序。
所謂“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傳統的社會組合模式和統治秩序, 它保障了貴族們的經濟實力、 支配權力能夠與地位的尊卑順序相一致,這才是等級秩序得以鞏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執秩之法和執秩之官, 接下來的任務幾乎就剩下簡單的排列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複雜的東西,這裡面也有很多具體安排。 《國語-晉語四》雖然記載的是晉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們可以放心地認為這也就是被廬之法的用人原則。
第一,以尊尊為主。
所謂“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