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稅收與鎮壓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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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農民起義的罪行,也花樣翻新,比對農民起義沒有經驗的秦朝更加豐富。】
【首先,一旦有起義發生,那麼統一定名為“盜賊”“危害社稷”;其次,起義的人,本人腰斬,父母妻兒一律棄市,祖父母同樣也要遭到處刑。】
【至於非起義軍但與起義軍有接觸的人,或是被定為“首匿罪”,即藏匿義軍,全部處以死刑棄市;或是被定為“通行飲食罪”,即給義軍提供情報、飲食,充當嚮導等,處以死刑。】
【因此,在西漢時期,如果看到有關“盜賊蜂起”“多地盜賊”之類的記載,多半並非是常規意義上的盜賊,而是被定義為“盜賊”的起義軍;而因為首匿或者通行飲食而被處死的百姓,也有數千之數。】
“呵,盜賊……”宋朝,一名起義軍冷笑道,“過了這麼多年還用這個方法,也不覺得過時。”
一旦反對朝廷,朝堂上和民間的那些士人就統統將他們稱呼為所謂的盜賊,還真不覺得自己是在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好像只要他們不承認,自己、自己的同伴、以及其他的起義軍,就不存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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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們否認,朝廷出現的種種問題、中央對地方的管控問題、地方上官員的肆意妄為,就全部不存在一樣。
實在可笑!
他的同伴見怪不怪,已經不會為這種問題感到憤怒不滿了,只是平靜地安慰他道:“沒什麼,他們不願意承認就不願意承認吧,等我們打入京城,他們就會承認了。”
嘴硬,不願意承認,那就隨他們唄。
反正,等到大軍突入京城,等到那些朝堂上的大人們見到兵鋒,等到他們無力抵抗之時,他們總會承認的。
【此外,為了督促官員嚴格鎮壓農民起義,西漢還有兩條專門的針對鎮壓不力的官員的罪名。】
【首先是“沈命法”,於武帝時期創立。該法規定,如果沒有及時發現治下的盜賊,或者發現了沒有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了但是沒有處理到位,那麼該地區俸祿在兩千石以下的官員和小吏全部處死。】
【那麼,西漢地方官員中,兩千石是對應什麼官職呢?是郡守。】
【這個法律,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於一旦沒有處理好盜賊,那麼當地除了郡守之外的官員和小吏們將會被盡數處死。】
【非常苛刻,非常狠厲,而這樣的法律也並沒有起到多少正面作用,反而助推了盜賊的增長——
小吏畏懼被處死,畢竟就算全力處理,但也真的不能保證一定沒有漏網之魚,於是乾脆瞞報;等到中層官員知道小吏瞞報時,已經無力迴天,他們同樣畏懼處死,於是同樣瞞報;上層郡守等官員在下面瞞報下知道真實情況時時間更晚,還能幹什麼?乾脆也瞞了算了。】
【另一個法律,叫做見知故縱法,同樣於武帝時期創立。】
【這個法律規定,官吏在看到或知道有人犯法的時候,——特別是“盜賊活動”,必須舉報,否則就是故意放縱;對於應當判刑的罪犯,也必須要判刑,否則就是故意放縱。
而故意放縱之人,與罪犯是同罪處理。】
看到這裡,後面朝代的官員們繃不住了,特別是備受優待的宋朝文人們。
“暴君!窮兵黷武,不修德行,驕奢淫逸,如此無道之君!”
還有人對於漢武帝劉徹的廟號世宗頗為不滿:“祖有功,宗有德,漢武如何評以世宗名號?”
居然搞出來什麼腹誹罪,還讓官員們一旦不能處理那些盜賊的問題,就要被處死或者同罪——憑什麼?!這不是暴君,還有什麼是暴君?
當然,他們的憤怒是針對劉徹對官員的罪名和法律,而不是針對百姓和起義軍的相關懲處。
天子要愛民,要有德行,那就要對士人官員善待。
民,就是指士人學子啊!
至於說所謂的百姓……很多時候,在士大夫眼中,這些百姓並不是士大夫們言論中的“民”。
因此,說那些起義軍是盜賊,實在是再正確不過的事情了,而判處與這些盜賊有牽涉的人員死刑,當然也是正當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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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充在古代算是一個非常超前的人了
:()歷史直播:王侯將相寧有種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