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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敢輕易考慮動用大陪審團。自1975年瑪莎·莫克利命案以來,唐·布朗在位的0餘年裡曾屢屢駁回警方及受害人家屬要求成立大陪審團的申請,其中有好幾次警方自認有足夠的理由,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了方方面面各種各樣的說法。
&esp;&esp;梯姆·杜馬斯在《邪惡豪門》一書中寫道,如果斯卡克爾家族真的想利用權力和金錢影響當地警方和司法界,使本案不死不活永遠不得開庭,最好的方法就是買通唐·布朗。1998年4月,此書出版後兩星期,唐·布朗突然宣佈辭職,並稱其原因是“杜馬斯的書”。事後梯姆·杜馬斯說,他書中所言只是反映了記者們的猜測和公眾的議論,實際上他個人認為唐·布朗不可能受賄,因為在1991年,正是唐·布朗批准對瑪莎·莫克利兇殺案重新立案調查。梯姆·杜馬斯還補充道,唐·布朗只是在等待更確鑿有力的證據和更成熟有利的時機。
&esp;&esp;唐·布朗的繼任喬納森·貝尼蒂倒是一點兒也不含糊,新官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申請成立大陪審團,這在康涅狄格州實不多見。在此以前的十年裡,全州總共只有過15次申請,半數以上被否決。提出申請的檢察長必須向州里一個專門的法官小組呈交所涉證據的概要並透過答辯,使法官們相信大陪審團傳訊調查的結果會導致拘捕和起訴。
&esp;&esp;1998年6月,法官專門小組批准了喬納森·貝尼蒂的申請。於是,在唐·布朗離任後不到兩月,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法官喬治·桑被指定為瑪莎·莫克利兇殺案的單人調查性特別大陪審團法官。在瑪莎·莫克利被害之後,康涅狄格州的大陪審團制度在0世紀80年代經歷了重大的改革,除原先由一名法官和1至14名陪審員組成的常規大陪審團之外,新增加一種只有一名法官主持的、以調查為目的的特別大陪審團,之所以也在“陪審團”前面冠之以“大”(grand),是因為它具有一般大陪審團的權威,或享有同等的權利,如前面提到的強行傳喚證人權、特別赦免權等。因為只由一人組成,這種單人調查性大陪審團在康州司法界被戲稱為“獨角戲”。法官專門小組同時決定,特別大陪審團的傳訊和聽證將在凡爾費德地區首府橋港市中心的司法大樓三樓c號庭舉行,為期18個月。
&esp;&esp;1998年初夏,康涅狄格州司法部下達了將被傳喚的證人名單。
&esp;&esp;7月10日,大陪審團開庭聽證的第一天共傳喚了四名證人,依次為:杜麗絲·莫克利、喬恩·莫克利、首批到達現場的警方人員之一丹·赫可曼和靜·威爾克。接下來還有:西娜·玫蓋爾、海倫·伊克斯及數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警探們。不難看出,大陪審團基本上是按照案情發展的時間順序傳喚證人的:瑪莎失蹤、發現屍體、警方到場、現場調查……
&esp;&esp;整個聽證過程中,c號庭大門緊閉。被拒於門外的記者們頂著烈日雲集在司法大樓外,不擇手段地打聽訊息,或圍追堵截進出的證人。
&esp;&esp;8月4日,一位頭髮花白、行動遲緩、憔悴不安,且略帶神經質的證人徑自步入c號庭,對沿途所有記者的提問充耳不聞。如果不是事先已打探到了當日到庭的證人名單,記者們恐怕很難將眼前這位“老者”——其實此人剛剛50出頭——與年前那位英氣勃勃、風度翩翩的肯·利托頓聯絡起來。幾分鐘後,利托頓先生在數位律師和官員的陪同下從c號庭轉入公開庭。檢察長喬納森·貝尼蒂向該庭法官約翰·羅曼解釋說,肯·利托頓堅持憲法修正案第五款賦予的權利保持沉默,請求法官下令強迫利托頓先生作證。
&esp;&esp;約翰·羅曼法官如是下令。
&esp;&esp;現在,肯·利托頓可以有兩種選擇。或者是對抗法庭命令繼續保持沉默,其後果將可能以蔑視法庭罪而被起訴。或者是遵命作證,並依法自動獲得“協議豁免”,也就是說,即使最後大陪審團認定肯·利托頓是本案兇犯,他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就是為什麼大陪審團不準備傳喚託尼和邁克·斯卡克爾)。此舉同時也表明了檢察長喬納森·貝尼蒂相信肯·利托頓是無辜的。
&esp;&esp;斯卡克爾家族被傳喚到庭的有朱莉、約翰和斯棣文,以及他們的大姑喬治安娜·泰利恩家的兩位表姐妹。
&esp;&esp;9月4日,一輛掛緬因州牌照的豪華禮賓車悄悄地停在司法大樓側門。等那些肩扛攝像機在前門守候多時的記者們發現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