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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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結束後,不少崇拜天皇的日本人堅持認為,發動戰爭並不是天皇的錯誤,那些國家官員才是戰爭的罪魁禍首,他們歪曲了天皇的心意,利用了天皇的權威。日本作家三島由紀夫一直希望恢復戰前的天皇制,他在小說《奔馬》中將天皇比作太陽,將官員稱為雲朵,認為正是因為“雲朵遮住了太陽的光”,日本才一蹶不振,想要恢復光明不能消滅太陽,而是要撥開雲朵。最後,東條英機等人老老實實地接受了審判,下令發動戰爭的裕仁天皇卻依然受人尊敬,安然地在皇宮中度過餘生。如今在日本政界,高階官員在犯了大錯後,讓手下小官出面頂罪的事也屢有發生。
如果把權力代理制度中的“權力”替換成“權利”,這種制度依然會像從前那樣運轉下去。關於權利的本質,至今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權利就是法律保護的利益——利益說;有人認為權利是法律保護的意志——意志說;還有人認為,權利就是被法律尊重的選擇——選擇說。更多的西方人認為,權利就是人的選擇權,那些信仰基督教的西方人堅信“上帝賦予了人選擇的權利”,在他們眼中,人的權利(選擇權)是至高無上的。
如果結合這種觀點,權利體系中的中間人,就不只是他上級的代理人,同時還代表著下級的主張。中間人的角色就像《聖經》中的摩西一樣,一方面聆聽上帝的教誨,將上帝(上級)的命令製成“十誡”教化眾人;一方面又作為眾人(下級)的代表,將人們的心願轉達給上帝。有了中間人的存在,下級就不用擔心自己的聲音無法傳達到上級那裡,他們和上級間存在著遙遠的距離,但中間人卻成為二者溝通的橋樑。
下級的意志向上級集團傳遞的過程中,也不免有被中間人添油加醋的情況,一旦上級對下級的主張不滿,中間人也可以以“我只是傳達一下下級的要求”為由,逃脫責任。同時,下級人也可以埋怨中間人,沒有如實地表達他們的願望,就像上級權力向下級滲透的過程一樣,下級意志傳遞給上級集團的過程,同樣可能含混不清。
無論是代表下級主張,還是代理上級權力,中間人都有可能在其中做手腳,他們讓人摸不清楚正在行使的命令到底是誰的主張,也讓人弄不明白,他們是否如實地轉達了人們的心聲。
為了讓上級的命令傳達下去,中間人擁有了部分原屬於上級的權力,對接受命令的下級來說,他們儼然就是上級的化身。就是因為中間人可以實現這種身份的轉化,從承接命令的代理人,搖身變成釋出命令的被代理人(上級),上級才可以巧妙地將自己的權力隱藏起來。
一千個讀者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雖然中間人未必會有意歪曲被代理人的意志,但只要有中間人存在,就註定了命令的傳達過程會對上級的本意有所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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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社會對立”的內心排斥(2)
雖然戰後日本在美國的幫助下,仿照著西方國家建立起一系列的社會制度,但在處理政治結構的糾紛時,又和歐美大不相同,日本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了原有的傳統。在歐美社會,權力和權利都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同時又為法律保護。權利和義務相提並論,想要獲得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人可以行使權力,也有接受別人行使權力的義務,二者的關係也被寫入法律,神聖不可侵犯。
因為法的存在,權力要如何行使,行使的範圍如何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出現問題,只要對照著法律,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就可以了。權利也與之類似,但凡為法律保護的權利,人們就可以自由自在地行使,即便發生了糾紛,有完備明確的法律條文做參考,誰犯了錯,誰需要負責任也都一目瞭然。權力的實行者和承接者是對立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對立的關係,這些對立讓糾紛從一開始就不可避免,審判就是為了解決糾紛才設立的社會制度。
日本人不喜歡糾紛,會盡可能避免發生糾紛,所謂防患於未然,如果從根本上消除了糾紛發生的條件,就不需要用打官司這樣麻煩的事來解決糾紛了。若糾紛還是發生了,那麼與其讓素不相識的第三方(法律)來評判誰對誰錯,不如透過談判等方式私自解決糾紛,公了不如私了。打官司、爭對錯本來就不是什麼體面的事,還會弄得眾人皆知,費時費錢,讓原本就麻煩的糾紛,變得更加麻煩。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