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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個案,有時也會每年選舉一兩個候選人。
這一做法有一個問題,即選舉者沒有正確的激勵,將票投給他們真正推崇的候選人。每一個投票者只能投票給不超過10名候選人的規則,迫使選舉者不得不同時考慮候選人的資格和優點。一些體育記者可能覺得某位候選人應該入選,卻又不想把自己這一票浪費在他的身上,假如他不大可能入選的話。這一問題同樣出現在總統候選人初選的過程中,實際上也出現在任何一個選舉中,只要在這個選舉當中,投票者是以一個固定數目的選票選擇向候選人投票。
兩位博弈論專家提出了一個替代辦法用於選舉。史蒂文·布拉姆斯和彼得·菲什伯恩(Peter
Fishburn)分別是政治學家和經濟學家,他們認為“贊成投票”(appmval
voting)能使投票者表達自己的真實偏好而不必考慮自己推崇的候選人究竟能不能入選。'2'按照“贊成投票”的規則,每一個投票者想投多少人的票就投多少人的票。把票投給這一個人不會成為把票投給任意數目的其他人的障礙。這麼一來,把票投給一個沒有什麼希望勝出的候選人毫無害處。當然了,假如人們想投多少人的票就投多少人的票,最後究竟誰會當選呢?與棒球名人堂的選舉規則相仿,這裡的規則可以是事先確定一個獲勝者應得到的選票的比例;或者事先確定獲勝人數,得票多者依次填滿全部席位。
“贊成投票”的影響已變得越來越廣泛,許多專業團體都使用了這一方法。若是棒球名人堂使用這種方法,情況又會怎樣?若是國會改用“贊成投票”決定哪一個支出專案應該包括在年度預算裡,會不會得到更好的結果?我們將在確定一個獲勝比例的前提下考察與“贊成投票”相關的策略問題。
假定入選不同體育專案的名人堂是由“贊成投票”決定,所有得票超過一個固定百分比的候選人都會入選。乍看上去,投票者沒有掩飾自己偏好的激勵。候選人之間不是相互競爭的關係,一切只看他們得到的票數能不能達到選舉規則確定的必要百分比,而這個百分比是衡量素質的一個絕對標準。假如我認為裡奇·傑克遜(Reggie
Jackson)應該入選棒球名人堂,我若是不投票給他,只會降低他入選的機會;假如我認為他不該入選,卻違背自己的意願投票給他,只會增加他入選的機會。
但是,哪怕選舉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在投票者看來,候選人之間也可能還是存在相互競爭的關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因為投票者對於名人堂的規模或結構各有各的想法。假定丹·馬裡諾(Dan
Marino)和約翰·埃爾維(John
Elway)同時入選橄欖球名人堂的候選名單。我認為馬裡諾是一個更加出色的四分衛,雖然我也承認埃爾維同樣達到了入選名人堂的標準。不過,在我看來更重要的是,同一年不應該有兩名四分衛同時入選。我的估計是,其他投票者對埃爾維的評價可能更高一些,無論我投誰的票,他都可能入選,但馬裡諾的情況就懸乎一點,我若是投他的贊成票,很可能就會送他進入名人堂。若是按照自己的真實偏好投票,意味著我要投馬裡諾一票,而這很可能導致他們雙雙入選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我就有了隱瞞自己的偏好而改投埃爾維一票的激勵。
在投票者看來,兩個球員也有可能變成互補,而非相互競爭。我認為傑夫·博伊科特(Jeff Boycott)和森尼爾·加瓦斯卡(Sunil
Gavaskar)
都沒有資格入選曲棍球名人堂,但我同時認為,假如其中一人入選而另一人落選,就是極大的不公平。如果按照我的判斷,哪怕我不肯投票給博伊科特,其他投票者也會投他一票,而我這一票對加瓦斯卡能否入選顯得至關重要,因此我就有了隱瞞自己的偏好而把票投給加瓦斯卡的激勵。
相反,若是採用配額規則,顯然就會使候選人處於相互競爭之中。假定棒球名人堂每年只能入選兩名新人。每一位投票者將得到兩張選票;他可以分別投給兩名候選人,也可以全部投給一名候選人。統計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入選。現在,假定存在三名候選人——喬·迪馬傑奧(Joe
DiMaggio)、馬弗·斯隆貝里(Mary Throneberry)和鮑伯·維克爾(Bob Uecker)。①
大家都認定迪馬傑奧高出一籌,但投票者卻由於對另外兩名候選人存在意見分歧而形成兩個同等規模的派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