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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條文。依照“新法”得知,在罪犯被轉送到較無嚴格限制的環境前,犯罪所在地的檢察官可要求舉行公聽會。病患要求再審的權利,將從九十天改為一百八十天。同時,公聽會將允許社會大眾及媒體記者參加。這項新修改的條文,立刻成了眾人口中所稱的《密里根法》。
曾經參與比利案件的蔡伯納檢察官事後向我表示,他曾在起草新法的俄亥俄檢察官協會分科委員會任職,蔡伯納說道:“我猜想那些委員之所以召開委員會議,主要是為了因應社會大眾對比利案件的抗議聲浪……”
1980年5月20日俄亥俄州透過了新法。佛傑法官告訴我,這是由於比利案件的緣故,因此快速透過該法。
1980年7月1日,我收到一封來自利瑪醫院的信件,信封的背面寫有‘急件'二字。當我拆開時,發現那是一封長達三頁用阿拉伯文撰寫的信函。依翻譯人員的說法,這封信的阿拉伯文非常流利,部份內容如下所譯:
有時候我不知道我是誰或我是什麼樣的人,甚至不知道四周的人是誰。在我的意識中仍然有些聲音,但這些聲音已經不具意義了。在我眼前,我可以見到好幾個面孔,那些面孔似乎來自黑暗,但因為我的意念已完全分裂,因此這現象令我感到非常恐懼。
實際上,我“腦海中的家人”並不再與我聯絡,我已經很久沒見到他們……過去幾周,這兒的情況並不很好,我已不負完全責任,我痛恨四周的事物,但無法制止,也無法改變……
信上的署名是“比利。密里根”。幾天後,我又收到一封信,信上說明上一封信是誰寫的:
再次抱歉寄給你的是一封非英文的信件,每次事情做錯了都令我很難為情,亞瑟明明知道你不懂阿拉伯文,卻寄給你一封如此愚笨的信。
亞瑟從未嘗試過去認識其他人,因此他一定很混亂,而且忘了所有的事物。亞瑟教賽謬爾學習阿拉伯文,但賽謬爾從未寫過信。亞瑟說自誇自擋不是好事。我希望他能與我說話,令人不快的事正在發生,但我不知道發生的原因。
亞瑟也會說斯瓦黑利語,他在利巴嫩監獄時讀過不少有關阿拉伯語文的基礎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