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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頗採宋元明人之論,於鄭《注》、孔《疏》亦時立異同。大抵考訓詁名物者十之三四,辨義理是非者十之六七。以澔注多主義理,故隨文駁詰者亦多也。凡澔之說皆一一溯其本自何人,頗為詳核,而愛博嗜奇,亦往往泛採異說。如《曲禮》“席間函丈”,澔以兩席並中間為一丈。性德引《文王世子》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駁之,是也。而又引王肅本文作“杖”,謂可容執杖以指揮,則更謬於《集說》矣。《月令》“群鳥養羞”,性德既雲《集說》未為不是,而又引《夏小正》“丹鳥羞白鳥”及項安世“人以鳥為羞”之說,雲足廣異聞。則明知《集說》之不誤,而強綴此二條矣。《曾子問》魯昭公慈母一條,既用鄭《注》、孔《疏》以補澔注,又引陸佃之謬解,蔓延於《集說》之外。是正陸氏,非正《集說》矣。凡斯之類,皆徵引繁富,愛不能割之故。然綜核眾論,原委分明,凡所指摘,切中者十之八九。

即其據理推求者,如《曲禮》“很毋求勝,分毋求多”,澔注稱“況求勝者未必能勝,求多者未必能多”,性德則謂“此乃不忮不求,懲忿窒欲之事。陳氏所云,不免計較得失。若是則可以必勝,可以必多,將不難於為之矣”。是雖立澔於旁,恐亦無以復應也。然則讀澔注者,又何可廢是編與?

△《禮記述注》·二十八卷(福建巡撫採進本)

國朝李光坡撰。光坡有《周禮述注》,已著錄。是編成於康熙戊子。前有《自序》雲:“始讀陳氏《集說》,疑其未盡。及讀《注》、《疏》,又疑其未誠。如《序》內稱鄭氏祖讖,孔氏惟鄭之從,不載他說,以為可恨。鄭氏祖讖,莫過於《郊特牲》之郊祀、《祭法》之禘祖宗。而孔氏《正義》皆取王、鄭二說,各為臚列。其他自五禮大者至零文單字,備載眾詁。在諸經註疏中最為詳核,何妄詆歟?又《禮器篇》斥後代封禪為鄭祖緯啟之。秦皇漢武,前鄭數百年,亦鄭《注》啟之乎?又多約註疏而成,鮮有新意,而指《注》、《疏》為舊說。凡此之類,抵冒前人,即欺負後人,何以示誠乎?抑譏漢唐儒者說理如夢,此程朱進人以知本,吾儕非其分也。今於《禮運》則輕其出於老氏,《樂記》則少其言理而不及數。其他多指為漢儒之附會,逐節不往復其文義,通章不鉤貫其脈絡。而訓《禮運》之本仁以聚,亦曰萬殊一本,一本萬殊;《仲尼燕居》之仁鬼神、仁昭穆,亦曰克去己私,以全心德。欲以方軼前人,恐未能使退舍也。”其論可謂持是非之公心,掃門戶之私見。雖義取簡明,不及鄭、孔之賅博。至其精要,則亦略備矣。

△《禮記析疑》·四十六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國朝方苞撰。苞有《周官集註》,已著錄。是書亦融會舊說,斷以己意。如《文王世子》以大司成即大司樂,辨《注》、《疏》以《周官》大樂正為大司樂、師氏為大司成之非。於《郊特牲》郊血、大饗腥序薦璧用樂、薦血實柴之次一條,謂凡經傳中言郊禮而有獻薦者,皆為祭稷之事。其論至為明晰。於饗禘有樂而食嘗無樂一條,取荊南馮氏之言,引《楚茨》之詩,以為嘗當有樂。於《內則》天子之閣一條,謂《疏》以閣為庖廚非是,蓋閣所以置果蔬飴餌也。又付豚一條,《注》、《疏》解為豚全而羊析,不知是豚牂共鼎,羊以羔耳。於《喪服小記》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一條,謂庶子之子立禰廟,則可以祭父之生母。於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惟宗子一條,謂大夫以公事出,而家人攝祭,則義當使親子弟,雖無爵者可攝,無攝以宗子之義也。於《祭統》祭之日一獻一條,謂祭禮獻酬交錯,所以和通神人,不宜獻飲未終而爵命群臣以間之。惟特假於廟,故簡其禮而用一獻。

今《注》謂一獻一酳屍,《疏》謂其節當在後,編者誤列於前。皆具有所見,足備禮家一解。他如謂執雁、奠雁皆為舒雁,而非雁鴻之雁。不知禮用雁贄,取其不失時,能守節也。若舒雁,則何守節之有?又謂《深衣》“純袂,緣,純邊”,純即緣也,緣字疑衍。其意蓋謂當作純袂純邊。按鄭《注》曰:“緣,緆也。”

孔《疏》雲:“《既夕禮》鄭《注》:在幅曰綼,在下曰緆。”方氏愨曰:“褎口謂之袂,裳下謂之緣,衣側謂之邊,其純皆半寸。”緣字自有典,則非衍字也。凡斯之類,未免武斷,然無傷於宏旨。其最不可訓者,莫如別為《考定文王世子》一篇,刪“文王有疾”至“武王九十三而終”一段,又刪“不能涖阼,踐阼而治”八字及“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一段、“周公抗世子法於伯禽”

一段、“成王幼”至“不可不慎也”一段、末“世子之記”一段。夫《禮記》糅雜,先儒言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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