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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詳證之。
其應氏、邱氏語,亦並附焉。其他所載謬誤亦數十條,庶來者有以知《家禮》決非朱子之書,而餘亦得免於鑿空妄言之罪”云云,其考證最明。又有《家禮後考》十七條,引諸說以相印證。《家禮考誤》四十六條,引古禮以相辨難。其說並精核有據。懋竑之學,篤信朱子,獨於《易本義》九圖及是書齗齗辨論,不肯附會。
則是書之不出朱子,可灼然無疑。然自元明以來,流俗沿用。故仍錄而存之,亦記所謂禮從宜、使從俗也。
△《泰泉鄉禮》·七卷(兩淮鹽政採進本)
明黃佐撰。佐字才伯,泰泉其號也。香山人。正德辛巳進士,官至少詹事。
事蹟具《明史·文苑傳》。佐之學雖恪守程朱,然不以聚徒講學名,故所論述,多切實際。是書乃其以廣西提學僉事乞休家居時所著,凡六卷。首舉鄉禮綱領,以立教、明倫、敬身為主。次則冠婚以下四禮,皆略為條教。第取其今世可行而又不倍戾於古者。次舉五事,曰鄉約、鄉校、社倉、鄉社、保甲,皆深寓端本厚俗之意。末以《士相見禮》及《投壺》、《鄉射禮》別為一卷附之。大抵皆簡明切要,可見施行,在明人著述中猶為有用之書。視所補註之《皇極經世》支離曼衍、敝精神於無益之地者,有空言實事之分矣。
△《朱子禮纂》·五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國朝李光地撰。光地有《周易觀彖》,已著錄。是書於朱子《儀禮經傳通解》及《家禮》二書外,凡說禮之條散見於《文集》、《語類》者,以類纂集,分為五目:曰《總論》、曰《冠昏》、曰《喪》、曰《祭》、曰《雜儀》。縷析條分,具有統貫。雖採輯不無遺闕。若《文集》有《答潘恭叔書》論編《儀禮、禮記章句》,《答王子合書》論居喪家祭,又有《周禮三德說》、《樂記動靜說》、《書程子禘說後》等篇,此書皆不見錄。又《與吳晦叔書》論太廟當南向、太祖當東向,雖與此書所錄《答王子合書》大義相似,然答晦叔書更為詳盡,今乃刪詳而存略。又《集》載《鄂州社壇記》,前列羅願在鄂州所定壇壝制度及社稷向位,朱子必以其深合典禮,故詳述之,以補禮文之闕,而此書乃盡刪前篇,但存某案以下云云,亦失朱子備載之意。然朱子說禮之言,參差散見,猝不能得其端緒。光地類聚而區分之,使秩然有理,於學禮者亦為有功矣。
△《辨定祭禮通俗譜》·五卷(浙江巡撫採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是編一名《二重禮譜》。蓋欲成喪祭二禮,嗣以喪禮別有《吾說編》,因惟存祭禮。其說取古禮而酌以今制,故以《通俗》為名。凡分七門:一曰《祭所》、二曰《所祭者》、三曰《主祭之人》、四曰《祭之時》、五曰《祭儀》、六曰《祭器》、七曰《祭物》。末附《外神》。其中各條,雖間與朱子《家禮》為難,不出奇齡平日囂爭之習。然考《朱子年譜》,《家禮》成於乾道六年庚寅,朱子時四十一歲,其稿旋為人竊去。
越三十年,朱子沒後始復有傳本行世。儒者或以為疑。黃榦為朱子弟子之冠,亦云為未暇更定之本。則《家禮》之出自朱子手定與否,尚無顯證。即真獲朱子已失之稿,而草創初成,亦恐尚非定本。以王懋竑之篤信朱子,而所作《白田雜著》,乃反覆辨是書之依託。其言具有根據。則奇齡之辨,又不能盡以好勝目之矣。其間如謂漢唐以來,人臣無建廟之文,南渡紹興、嘉泰諸年,為秦檜、韓侂冑立廟,而制終未定。考宋龔鼎臣《東原錄》稱文彥博家廟不作七間,乃用唐杜岐公家舊式,則安得謂漢以後人臣無建廟之文。其論後世不世爵世官,今之宗子非古宗子,引阡陌不同於井田、郡縣不同於封建為證,其說是也。然井田廢而正供之義不廢,封建廢而臂指相維之義不廢,世官廢而宗子支子之義不廢。《漢書》載當時詔令,每稱賜天下為父後者。其時已不世官,而云為父後,則有不為父後者可知。今制,父母在而子先卒者,其長孫於祖父母之喪服斬衰三年,即宗子為後之義,灼然可推。安能一舉而廢之,使主祭之時但以行輩年齒為序乎?至於祭必以子一條,謂祠堂合祭先代,使宗子主四親之祭,致凡為人子者不得祭父,則所祭四親系他人之親,並非己親,所祭之父系他人之父,並非己父。措語尤乖,皆不免於瑕纇。
蓋其大意務通人情,故不免有違古義。然大致斟酌變通,於古禮之必不可行及俗禮之誤託於古者,剖析考證,亦往往釐然有當,固不妨存備一家之說也。
──右“禮類”《雜禮書》之屬五部,三十三卷,皆文淵閣著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