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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也。範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既古吊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亦停選挽郎。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週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瀆無準,非禮意也。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復漢儀也。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於墓之陰雲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頹。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母以子貴,經著明文。內外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箋表。”參詳休仁議為允。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又《禮》,‘諸侯絕期’。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有慘自宜舉哀。親疏二儀,準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黨’。皆謂大夫士耳。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餘親。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后,崇輝盛典,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參議以燮之議為允。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