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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六年,南徐州從事史祖沖之上表曰:
古歷疏舛,頗不精密,群氏糾紛,莫審其要。何承天所奏,意存改革,而置法簡略,今已乖遠。以臣校之,三睹厥謬:日月所在,差覺三度;二至晷影,幾失一日;五星見伏,至差四旬,留逆進退,或移兩宿。分至乖失,則節閏非正;宿度違天,則伺察無準。臣生屬聖辰,逮在昌運,敢率愚瞽,更創新曆。謹立改易之意有二,設法之情有三。
改易者,其一,以舊法一章十九歲有七閏,閏數為多,經二百年,輒差一日。節閏既移,則應改法,曆紀屢遷,實由此條。今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閏。令卻合周、漢,則將來永用,無復差動。其二,以《堯典》雲:“日短星昴,以正仲冬。”以此推之,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許度。漢代之初,即用秦歷,冬至日在牽牛六度。漢武改立《太初曆》,冬至日在牛初。後漢《四分法》,冬至日在鬥二十二。晉時姜岌以月蝕檢日,知冬至在鬥十七。今參以中星,課以蝕望,冬至之日,在鬥十一。通而計之,未盈百載,所差二度。舊法並令冬至日有定處,天數既差,則七曜宿度漸與歷舛。乖謬既著,輒應改制,僅合一時,莫能通遠,遷革不已,又由此條。今令冬至所在,歲歲微差,卻檢漢注,並皆審密,將來久用,無煩屢改。
又設法者,其一,以子為辰首,位在正北,爻應初九,鬥氣之端,虛為北方,列宿之中,元氣肇初,宜在此次。前儒虞喜,備論其義。今歷上元日度,發自虛一。其二,以日辰之號,甲子為先,曆法設元,應在此歲。而黃帝以來,世代所用,凡十一歷,上元之歲,莫值此名。今歷上元,歲在甲子。其三,以上元之歲,歷中眾條,並應以此為始,而《景初歷》交會遲疾,亦置紀差,裁合朔氣而已。條序紛互,不及古意。今設法,日月五緯,交會遲疾,悉以上元歲首為始。則合璧之曜,信而有徵,連珠之暉,於是乎在,群流共源,實精古法。
若夫測以定形,據以實效,縣象著明,尺表之驗可推,動氣幽微,寸管之候不忒。今臣所立,易以取信。但深練始終,大存整密,革新變舊,有約有繁。用約之條,理不自懼,用繁之意,顧非謬然。何者?夫紀閏參差,數各有分,分之為體,非細不密。臣是用深惜毫釐,以全求妙之準,不辭積累,以成永定之制。非為思而莫悟,知而不改也,竊恐贊有然否,每崇遠而隨近;論有是非,或貴耳而遺目。所以竭其管穴,俯洗同異之嫌,披心日月,仰希葵藿之照。若臣所上,萬一可採,伏願頒宣群司,賜垂詳究,庶陳錙銖,少增盛典。
○曆法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求弦望:加朔大餘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推閏術: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推二十四氣術: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