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 (第3/4頁)
鼕鼕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水哩!”(第五十三回)由此可知落胎泉本來屬於公有,自從如意真仙來了之後,才倚強攫為私有。有力的既得恃強壟斷泉水,則有大力的當然更能夠倚力奪取泉水。孫行者對如意真仙的徒弟說:“你去說我老孫的名字,他必然做個人情,或者連井都送我也。”(第五十三回)“所有”不以勞力為根據,唯視力之大小為移轉。我閱到這裡,不禁想起南北朝時代豪族封固山澤之事來了。
吾國古代以農立國,土地乃是最重要的財產。自秦用商鞅之法,壞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之後,土地就歸屬於個人私有。固然“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傳》),而“以末致財,用本守之”(同上)又是國人理財之道。土地成為國人爭取的物件,土地遂不免集中起來。東漢末年,“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成群,徒附萬計”(《後漢書》卷七十九《仲長統傳·理亂篇》)。魏時,“大族田地有餘,而小民無立錐之地”(《魏志》卷十六《倉慈傳》)。晉興,循而未革,經數代的兼併,一直到了南北朝,就發生一種現象。永嘉喪亂,北方受害甚烈,“中原蕭條,千里無煙”(《晉書》卷一百九《慕容皝載記》)。南方蒙禍較少,“荊揚晏安,戶口殷實”(《晉書》卷六十五《王導傳》)。北方民人分散,土業無主,到了社會安定,業主歸鄉,而田園已歸別人所有。事涉數世,取證無憑,爭訟遷延,莫能判決,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大有害於國計民生,於是遂依李安世的建議:“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魏書》卷五十三《李安世傳》)南方如何呢?“洛京傾覆,中州士女避亂江左者十六七”(《晉書》卷六十五《王導傳》)。他們南渡之後,又在江南“水耕火耨”的地區,建立他們的政權,並利用政治上的權力,兼併了許多土地《宋書》卷二《武帝紀》中:“中興以來,治綱大弛,權門兼併,強弱相陵,百姓流離,不能保其產業。”,“編戶之命竭於豪門,王府之蓄變為私藏”(《宋書》卷四十二《王弘傳·贊》),遂令南朝政府不能不承認他們的所有權,不過買賣之時,須納租稅而已《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有百分收四,名曰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南北法律既然承認既成的事實,凡土地屬於今主者,不問其人取得土地之方法如何,是由勞力乎,抑由強力乎,今主對之均有所有權,不許別人再來奪取。這樣,豪族要再兼併土地,就只有利用買賣之法,而提供相當的代價。這對於豪族是不利的,所以他們又採取另一個方式:封固山澤的方式即侵佔那些沒有所有主的山澤。我們只看南北政府禁止封固,就可反證封固之盛行。在北朝,東魏孝靜帝武定五年九月己亥,文宣(即高洋)奏請豪貴之家不得佔護山澤(《北史》卷六《齊本紀》上)。在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七年七月丙申詔曰:“名州大川往往佔固,有司嚴加檢糾。”(《宋書》卷六《孝武帝紀》)齊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己亥詔曰:“二宮諸王悉不得封略山湖。”(《南齊書》卷二《高帝紀》)梁武帝天監七年九月丁亥詔曰:“藪澤山林,並加封固,豈所謂與民同利,惠茲黔首。”(《梁書》卷二《武帝紀》)他們封固山澤之後,也和如意真仙“倚強護住落胎泉”,凡求水者須奉獻禮物一樣,“薪採漁釣,皆責稅直”(《宋書》卷二《武帝紀》中)。
求富不用勞力,而用強力。不勞而有財產,勞苦終日,財產反有喪失之虞,這是與經濟原則相反的。其結果也,有勞力的或怠用其勞力,不想蓄積資本,引起官府的覬覦;或惡用其勞力,違法犯禁,走上不軌之途。其尤壞的則為奔競夤緣,取得政權,利用政權,取得財產。官職成為儲財的工具,於是“告時乞職者以家弊為辭,振窮恤滯者以公爵為施,至乃貪汙者謂之清勤,慎法者謂之怯劣”(《晉書》卷六十九《劉波傳》)。其尤甚者,且侵佔公家業產以為私有。如在晉代,“郡守長吏,牽曳百姓,營起廨舍。先之室宇皆為私家,後來新官復應修立”(《晉書》卷七十五《範寧傳》)。而國家且有輪流貪汙之制,晉範寧說:“頃者選舉唯以恤貧為先,雖制有六年,而富足便退。”(同上)例如王述為宛陵令,頗受贈遺,而為州司所檢,王導使人譴之,述曰:“足自當止。”(《晉書》卷七十五《王述傳》)而南北朝時,王秀之為晉平太守,至郡期年,謂人曰:“此邦豐壤,祿俸常充,吾山資已足,豈可久留,以妨賢路。”上表請代,時人謂王晉平恐富求歸(《南齊書》卷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