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樂陶陶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型公司不可避免存在的孤立所造成的危害,使它們獲益匪淺。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通用汽車公司的分權理念足以解決它的主要問題——理解力和想象力的問題除外,它需要特別的解決方法。但是,我們也應該指出一個重要的不同意見:有人懷疑通用汽車公司能否運用分權制度成功地處理哪怕是像分部經理和核心管理層之間的這樣的關係,甚至懷疑當前政府機構的分權趨勢是否能夠繼續。我們看到,聯合汽車工會堅持要求與通用汽車公司簽訂統一的勞動合同,使勞動關係的集中處理成為必要。如果工會要求與整個汽車行業進行勞動合同談判,那麼這一領域的集權趨勢將進一步加強,各個部門在勞動事務中擁有的自主權到時將蕩然無存。我們已經提到戰爭的必然結果:政府對所有的訂單、原材料、價格和勞動力實行集中管理,使分權原則遭到嚴重的限制。分權的目的是賦予地方生產單位以最大的自主權。如果消費、信用、原材料和勞動力採取集中管理的方式,那麼無論它們操縱在政府手中、卡特爾手中還是“大型聯邦體”手中,分權體制都不可能正常運作。 。。
第2章 作為人類成就的公司·第2章(30)
4小企業合夥人
在很多方面,汽車經銷商可說是獨立小企業主的原型,它的業務規模之大通常使它有別於“零售商”。汽車經銷商的資本投資很少低於1�5萬美元,在很多小鎮,主要的汽車經銷商就是最大的獨立企業。但是,也極少有經銷商的規模會超過中小企業的範疇——即使不按利潤,按資本投資衡量也是如此。
經銷商的業務可謂多種多樣。它們出售新車,同時也出售另一種產品:二手車。兩者既相互競爭,又互為補充。它們也會經營相關業務,如財務公司和汽車保險公司。最後,它們常常——尤其是在小地方——把汽車銷售和維修聯絡在一起,為公眾提供修理服務。所以,凡是小企業可能碰到的問題和情況,在汽車經銷商看來也都是家常便飯。
但是,汽車經銷商與大企業合夥人,即汽車製造商之間在利益上存在著潛在的嚴重衝突,這一點和小企業主很不相同。經銷商依附於製造商。和雜貨商不同,經銷商只能經營一個製造商的產品,而不得銷售其他競爭性品牌的產品,但是它們根本不能控制產品的成本,也難以影響製造商的定價和供貨方式。經銷商投入資金並把自己的經濟未來寄託於製造商的產品和製造商吸引大眾的能力上。
對經銷商而言,特定品牌的汽車經銷權構成了企業的主要資產,這無疑加深了經銷商對製造商的依賴程度。經銷商把經銷權稱之為“特許權”——言下之意是,只有“辦理合適的程式”,“支付合理的價格”後,才能被授予這項權力。但是,對汽車公司而言,經銷權的授予協議(在法律上)只不過是一份“銷售協議”,也就是說,是製造商在任意有限的時間內轉讓財產的契約。製造商可以在規定的條件下解除合約,經銷商必須經過製造商的同意才能續約。對經銷商而言,“特許權”就是資本,是“它的”資本;但是製造商並不承認“銷售協議”是經銷商的財產,也不允許經銷商出售或轉讓協議。換句話說,經銷商為了維持經營,必須保住“特許權”;而製造商為了維持經營,則必須牢牢把握解除“銷售協議”的權力。
對這一特殊現象,人們雖然頗有爭議,卻也早已習以為常。總的來說,其原因在於汽車製造商和經銷商雖然相互依賴,經營的卻未必是同一種業務,有時候它們甚至認為相互間經營的是競爭性業務。汽車製造商的直接利益、業務和利潤均來源於新車銷售。經銷商雖然心有不甘,但它的主要業務卻只能是二手車銷售。戰前的幾年中,經銷商每銷售一輛新車的同時,平均就要銷售2�5輛二手車。戰後,全國的汽車存貨均消耗殆盡,情況隨之發生了變化。但是我們可以預見,經過一段過渡時期後,替換業務將又一次在新車市場中佔據主導地位,一如1930~1941年的情形。只有公路建設和城市規劃的重大變革,才能大幅度提高汽車擁有量。如果使用中的汽車總量沒有明顯上升,那麼汽車經銷商的新車銷售仍將依賴於它能否成功銷售二手車。
結果——在正常的年份中,人們已司空見慣——為了賣出一輛新車,經銷商不得不回收一輛舊車抵作部分價款,並且為此承擔損失;經銷商以高於售價接受舊車,為了賣出這輛舊車,經銷商將再一次發生損失;我們可以依此類推。為了維持數量上不佔優勢的新車銷售,經銷商必須承擔這類業務(二手車業務)的損失,它們約佔營業額的70%左右。這就意味著,經銷商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