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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主動出擊。世事鬧翻天,他們也不聞不問。對告上門來的案子,他們先考察是否在自己的司法權範圍之內。除了判案,他們從不吭聲。他們用這種獨立性和自制性,建立起人們對法庭公正的期待和信心,這就是法庭的司法權威的來源。美國的法庭不管執行,它沒有能力、也沒有職責來執行自己的判決,執行是行政系統的事情。可是一旦法庭對案件作出判決,在美國幾乎沒有“執行難”的問題。
1800年,是美國的大選年。這次大選把聯邦黨人的總統亞當斯選了下去,選上了反聯邦黨人的領袖托馬斯·傑弗遜。在政權向反對黨轉移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件涉及多方面的爭議事件,這就是著名的“馬伯裡訴麥狄遜案”。聯邦最高法院在對這一案件作出裁決的時候,當時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雖然政治上主張聯邦黨人觀點,但是處理這一爭議時卻對雙方各責其咎,煞費苦心地維持自己的中立姿態。在判決詞中,借宣佈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條違憲的機會,他宣佈,對法案進行違憲審查並解釋憲法的權力,屬於聯邦最高法院。這一宣示,得到了當時各方的認可,可以說是典型地表現了美國政治家善於妥協的能力。
從此以後,聯邦最高法院擁有了眾所瞻目的“司法複審權”。社會上的重大爭議問題,就會透過層層訴訟途徑,上訴到最高法院。什麼東西符合憲法,所以是合法的,什麼東西違反憲法,所以是非法的,必須廢除,就由這幾個深居簡出的大法官說了算。
整整200年後,2000年美國大選,選情在弗羅裡達州出現了爭議。布什和戈爾在弗羅裡達州的得票差額只有幾百票,而僅僅在棕櫚灘縣,由於選票設計的缺陷(所謂蝴蝶型選票)和投票裝置的問題(所謂穿孔卡片機問題)所造成的廢票或失誤就有1萬多張。這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都是美國這樣分散的地方自治的選舉制度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所以,這次選舉爭議的本質是,如果承認有數千萬民眾參與的一場選舉,必不可免地會出現一些操作誤差,那麼當勝負雙方的得票差別小於可能的操作誤差的時候,依靠選舉程式來產生多數民眾的意見,這樣一種民主機制就失效了。也就是說,2000年發生在弗羅裡達州的是,實質上是民眾五五分裂,在技術上無法產生令人信服的多數意見。
這是一種民主程式的危機。這一危機持續了36天。那些日子,我們天天在電視上看到弗羅裡達民眾在街頭示威,天天聽到電視和廣播裡專家們在爭論到底應該怎麼辦,法律到底是怎麼定的,到底怎樣才是公平的。幾乎從第一天就看得出來,民眾的這一爭議是不可能達成一致的。這樣的爭議,誰也不可能說服得了誰。就是我們這樣純粹的第三者,也難以看出到底誰更有理一點,到底怎樣更公平一點。也幾乎是從第一天,美國人就知道,最終會透過法庭來解決爭議,因為其他的人都有公開的政治傾向,只有法官們至少在理論上必須持有中立立場。
200多年前,以約翰·傑依為首的大法官們所說的,法庭作為其他機制都失效的時候,依然有效的“最後之倚仗”的作用,現在體現出來了。美國政治制度在2000年大選中的百年不遇的危機,是緊張而和平的36天。那些日子裡,大大小小的有十幾個法庭依次開庭。從升斗小民到貴為州長和副總統的候選人,一樣要請律師在法庭上闡述他們的理由。
2000年12月12日夜10點,首都華盛頓秋雨綿綿,最高法院宣佈了它對弗羅裡達州選舉爭議的裁決。我們在電視上看到,各大電視網守候在最高法院大廈外的記者們,用寒風中凍僵了的手指,笨拙地翻動那長達70多頁的裁決書,徒勞地想言簡意賅地告訴觀眾,大法官們到底是什麼意思。我想,大多數的美國人大概和我們一樣,最終也並沒有弄懂裁決的法律意義,但是大家都明白,這場危機和平地結束了。由於弗羅裡達選民的五五分裂,由於全國總計支援戈爾的選民實際上超過布什,可以肯定至少有50%的選民不同意如此結果,但是他們100%地頗為悲壯而自豪地接受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他們知道,這個時候,重要的不是誰當總統,重要的是必須有人按照程式作出裁定,重要的是這樣的裁定能夠再一次地維護這一制度的健康。
有資格作出這一裁決的,只能是美國的鎮國之柱,那作為“最後之倚仗”的聯邦最高法院。
第三部分 讀書(一)勞動節春秋(1)
今天是勞動節,美國的法定假日。不過這可不是我們以前年年過的五一國際勞動節,而是每年9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和9月的第一個週末一起,剛好成為初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