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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中,有兩條極其重要的條款。第40條承諾:“任何人的權力和公正都不能被出賣、被否決、被拖延”。這一條從此在歷史上開創了所有公民在法庭面前平等的原則。在第39條中,國王承諾,未經法律或陪審團的合法判決,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沒收、驅逐、流放,或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傷害。這一條款確立了這樣的規矩:國王想要懲罰一個人,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
對國王的權力作出限制,是英格蘭貴族的長期努力,而在紙面檔案上明確作出規定並且由國王蓋印保證,這是第一次。這是西方政治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件。
英王約翰幾乎立即就想反悔。他向教皇申訴,說他是被脅迫的,是在武力威脅下才蓋章做出承諾,要求教皇出面宣佈《大憲章》無效。然而,《大憲章》有條款規定,25個得到授權的貴族在國王違背承諾的時候,有權使用武力強迫國王遵守承諾。教皇宣佈廢除《大憲章》的訊息傳到,貴族們立即起兵。1216年,英王約翰死去,他的9歲的兒子亨利三世繼位。
貴族們組成的攝政委員會重新頒佈了《大憲章》。以後親政的亨利三世宣佈遵循《大憲章》。所以,除了1215年的原始版本外,還有1217年1225年等後來版本的《大憲章》。此後的英王們也相繼表示受《大憲章》的約束,陸續多次重新頒佈《大憲章》。《大憲章》成為英王和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