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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和她女兒受到了“事實上的傷害”。
最後,裁決書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在增加了“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後,是不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法官古德溫在裁決書中指出,國會當年增加“上帝之下”的字眼,是為了強調美國和無神論對立國家的區別,這一做法是和憲法規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種宗教的規定相違的。“確立條款”不僅禁止政府犧牲其他宗教來扶持和促進另一種宗教,也禁止犧牲無神論者的利益來促進和扶持任何宗教。
裁決書用冗長的篇幅引用了以往最高法院關於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的諸多判例,最後宣佈,1954年增加“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該學區要求教師帶領學生朗誦帶有這些字眼的“忠誠誓言”,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79歲的法官古德溫和71歲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這一裁決書,而63歲的法官費爾南德茨表示同意裁決書的前面大部份,卻不同意裁決書最後對忠誠誓言違憲性作出的判斷,他說:“人們要求我們支援這樣的結論,認定這個國家忠誠誓言中‘上帝之下’的短語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宗教條款。我們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情。相反,我們應該認識到,這些條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達驅逐出公眾思想;它們是為了避免歧視而寫下的。”
他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實際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護條款”,即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認,有些人在場聽到這樣的字眼會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樣,另外一些人會因為拿掉了這些字眼,不能朗誦這些字眼而感到不舒服,而國會必須面對現實,作出平衡。
第四部分讀書(二)
“在上帝之下”還是“和上帝無關”(4)
三、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國人看作最基本的民眾權利,沒有信仰自由就等於沒有思想自由與精神自由,也就沒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體社會環境下的保障,取決於政教權力的分離。美國人最早在世界上認識到這一點,並且寫進了他們的憲法。
我們知道,400年前,“五月花號”冒著風浪嚴寒來到北美的新英格蘭,是為了躲避宗教迫害,尋找一塊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諾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們,多有虔誠而堅定的宗教信仰,卻又懷著純潔心靈、純潔世界的理想主義而排斥異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們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國如出一轍。新英格蘭的清教徒,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種種逃出歐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們,卻不能容忍互相之間的不同。殖民政權經常加入衝突,甚至釀成流血。著名的羅傑•;威廉斯,由於其觀點而不能見容於馬薩諸塞殖民當局,被迫出走,而後建立羅德島殖民地,開始宗教自由的嘗試。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驅。
1786年1月,弗吉尼亞州議會在詹姆斯•;麥迪遜和托馬斯•;傑弗遜的倡議下,由傑弗遜起草透過了著名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在這個法令中,傑弗遜聲稱,信仰什麼宗教,是上帝賦予人的天然權利,不受他人的強迫。他說:“如若我們允許政府官吏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裡面,容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皈依或傳佈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當然是這個官吏做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讚許或斥責。”
最後,托馬斯•;傑弗遜寫道:“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議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議會的法令,因為它們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所以,如果我們此時宣告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宣告,同時必須宣告,我們在這裡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的天賦權利,如果以後透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個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天賦權利的侵犯。”
《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條款的先聲,而托馬斯•;傑弗遜最後寫下的那段話,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國會不得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