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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男孩。她會被丈夫以各種理由遺棄。丈夫一死,她不能輕易改嫁。這一切反映了婦女沒有獨立經濟地位的事實。她的勞動被並人整個家務,並不給她帶來什麼收入。農村婦女普遍是文盲。她們很少有,甚或沒有產權。直到本世紀開始後過了好幾年,她們的屈從地位還由纏足的陋習表現出來,併為此種陋習所加深。女孩子從5 歲起到15歲,用布帶緊纏雙腳而阻止其正常發育,這種使兩腳陷於無能的陋習似乎是在10 世紀左右開始的。這樣形成的“金蓮小腳”,裡面的腳拱骨被壓斷,大拇趾以外的諸趾都壓彎在腳底,這意味著成億青年婦女的災難,卻被認為能給予男人以美感和性感。一個女孩子在其童年和發育期,都忍受了腳上的這種痛苦,以贏得一位佳婿。至於每天照顧雙腳,洗腳,剪腳趾甲,維持其血液流通,這些都是深閨私事,因為她平日終是緊裹雙腳,不讓人看見的。最後,當她的丈夫見了這種纖巧的小腳時,它們真的成了能引起性感的東西——這又是中國人的一項發明!在日常生活中,小腳使女人靠腳跟顫巍巍地移動,步履艱難,也起到了防止女人敢於外出的作用。
社會習俗強加於女人的低下地位,在中國這個講究身份的社會里,只不過是等級制的表現方式之一而已。它突出地體現了整個社會的倫常綱紀和世界觀。從哲學上講,中國古代認為世界是陰與陽這兩種互相影響和互相補充的因素產生的。陰是一切雌性、黑暗、柔弱和被動事物的屬性。陽是一切雄性、光明、剛強和主動事物的屬性。雄雌都有必要並且彼此相輔相成,但其中之一天然從屬於另一方。在這種思想基礎上,世代相繼的中國男性倫理大師制訂出婦女必須遵循的三從四德之類的行為準繩。這些準繩使女孩自幼屈服於男孩,並使婦從其夫,母從其子。中國不是沒有堅強的女人,但她們通常是拐彎抹角,而不是直接發號施令來控制家庭的。
家庭中的地位由儒家所強調的著名“三綱”規定出來;即君為臣綱(臣屬要忠於君主),父為子綱(兒子要孝順父母),夫為妻綱(妻子要貞節,而丈夫不受此約束)。對一個講平等的西方人來說,這一學說的最奇突之點,是這三種關係裡有兩種是家庭內部的關係,而三者又都是上下級之間的關係。至於母子間的關係,在西方生活中往往允許做母親的作主,但在中國這一點在理論上並不強調,雖然在實際生活中自然是重要的。在大家庭裡,每個孩子一生下來就陷在一個等級森嚴的親屬關係之中,他有哥哥、姐姐、舅母以及姑母、姨母、嬸母、叔、伯、舅、姨夫,各種姑、表、堂兄弟和姐妹,各種公公、婆婆、爺爺、奶奶,乃至各種姨親堂親,名目之多,非西方人所能確記。這些親屬關係不僅比西方的關係名義明確,區分精細,而且還附有按其他地位而定的不容爭辯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一個長子不能不及時認識到儒家關於他對家系負有義務並比諸弟和姐妹來得重要的教導。
熟悉而又習慣於家族制度的中國人,在包括官吏等級森嚴的政府機構在內的其他機構裡,也樂於接受類似的地位尊卑制度。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 韋伯把中國形容為“家族結構式的國家”。尊卑制(與我們那種由契約關係決定的個人獨立制相反)的一個好處是,一個人自動認識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會中所處的地位。他有一種安全感,因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給他的那部分職責,他可指望這體系內的其他成員反過來也對他履行應盡的職責。我們看到海外的華僑,由於按等級制方式組織他們的活動以應付新的環境而加強了力量。
在一個農民家庭裡,個別成員的生活週期,是同精耕細作的季節週期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的。人的生死同貫穿在莊稼的栽種和收穫中的旋律相協調。現在仍然是中國社會基石的農村,是由家庭單位構成的;村、家和個人按季節的莊稼收穫的旋律,按出生、結婚、死亡的旋律展開活動。
從社會角度來看,村子裡的中國人直到最近,主要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和家族單位(各個世系)組成,他們世代相傳,永久居住在那裡,靠耕種某些祖傳土地為生。每個農家既是社會單位,又是經濟單位。其成員靠耕種家庭所擁有的田地生活,並根據其家庭成員的資格取得社會地位。
中國的家族制是父系的,家長地位按男性系統由父親傳給長子。’男人留在家裡,女子嫁給他家,這兩者的生活方式都與西方人視為理所當然的方式不同。直到新近,中國的青年男女選擇對方,並不將其作為生活伴侶,也不在婚後共同建立一個獨立的家庭,而是加人丈夫方面父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