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部分 (第2/4頁)
浮游雲中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一旦時鐘的擺動擺過了頭,再擺回來,就不容易回到原先的位置。但是,“擺回”到先前的、也許是更好的時刻已經成了永恆的政策基調。按這個尺度衡量,鄧的改革應該擺在什麼位置呢?在我們看來,鄧的改革是很自然的事,但是在中國它們卻不像我們所以為的那樣是正常和適當的。不錯,它們是偏向現代型的,但是中國現代化的紀錄常常是向前邁兩步,向後退一步。中華人民共和國跨人國際生活領域,一般是不可逆轉了,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方面會有出人。
一個是中央控制問題。僅僅因為中國面積太大,中央控制是不是將要變得不可能了呢?蘇聯實行中央集中的指令性經濟,有過不少困難,但是中國人口四倍於蘇聯。中國在過去帝制時代曾有很大的組織能量,那是很明顯的,但是一般來說,多是表面的。20 世紀需要更有滲透力的政府,那麼,中央控制和地方首創之間的矛盾,就尖銳化了。在北京有五十個左右的部委,分別歸五六個職能系統,各由一個副總理監督。一個自上而下直線的附屬機構從首都到各省直到縣鄉,這樣一個機構需要一大群地方幹部擔任生產隊和地方企業的管理人員。舊的帝制時代的官僚機構是透過下層士紳管到村,現在是大大膨脹起來的人員來經管一個指令性的經濟體,還要管群眾動員和監督系統。單單這樣龐大的機構和眾多的人員就會形成官僚主義。在行政方面只好為了適應地方的需要而常要求中央打折扣。結果就會發生尾大不掉的現象,這無疑會阻礙中國的前進步伐。中央對地方企業喪失控制,是繼對物質資源控制的非中央化而來的。在國家對地方企業所需要的原料和供應物資只能提供1 / 3 的情況下,企業自然就不那麼聽話了。
中央控制減少後的一個副作用,是地方上腐敗程度增大了。“升官發財”的觀念畢竟在中國土壤裡是根深蒂固的,隨時都可以發芽滋長。在毛澤東主義時期,地方幹部驅使民眾幹這幹那,是按照教條主義方式。但是在責任制時期,地方幹部可以以官員身份進行投機倒把,利用地方關係,勾結其他集體企業的經理人員共同腐化,坑害政府。由於單位是自負盈虧,在財務上可以自己做主,那麼腐化的方式就不僅是製做假賬,偷稅漏稅,甚至可以利用單位的錢投資於其他非法貿易,訂立共同作弊的假合同,搞黑市買賣,做房地產投資,用超額投資進行重複生產等,以前經理人員試圖從人民手裡拿去財物,現在他們卻從國家經濟中撈取好處了。鄧的改革使外國事物重新出現在中國。中國不得不開啟門戶去參與世界經濟事物,這使人回憶起19 世紀的一些事情,雖然帝國主義是被廢除了。不久就要有十四個左右主要的口岸開放出來,允許外商投資,這種權利是外國人直到1896才透過不平等條約獲得的。外國人在中國依然享有特權,首先是因為他們持有外國貨幣。上海和香港這樣的繁華商場,現在又加上香港附近的深圳等特別經濟區,都是為吸引外國投資或建立合營企業而開辦的。
雖然排外主義不大會成為一個嚴重問題,但是它可以和腐敗問題一樣助長毛式的排外反應。“勤儉”之說是孔子思想的要點。毛澤東提倡的艱苦樸素、高度原則性的平均主義,只是重複了孔子的觀點。但是它可以給反對鄧小平開放政策和反對物質主義的自給自足論者火上添油。當然,對付這種返祖式的反應,有一種辦法,就是建立新的機制。
法律和其他問題
有一種創議,就是爭取建立現代法制。開展對外貿易和建立合資企業迫切需要有律師來處理合同和商業糾紛。這裡有一個很值得從歷史背景來議論一下的問題。中國行政一向都有法典― 管官場有行政法,管老百姓有刑法。晚清法律改革家以及30 年代的國民政府都試圖創制比較完備的現代法典。與此同時,看起來好像用以取代君主專制的憲政論也在政府和各黨派發表的很多檔案中加以首肯。但是法律在普通群眾生活中依然很少起作用。上衙門打官司通常是要避免的。地方糾紛由有關各方調處仲裁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也制定了憲法和幾種法律,但是“法律至上”的話卻難以找到,因為最高權力在黨手裡,而它的政策自然常有變動。在毛領導下,有一個時期法律和道德混合在一起了。符合道德的行為根據黨的標準可由政府表揚,而不道德的行為,則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帝制時代孔孟之道加以處罰。結果是法律和政策完全吻合,毫無二致。違反黨的政策,就是非法。
1981 年定下了一個新的政策,要建立一個與黨分開的真正的司法休系。不僅外貿方面需要法律專業人才,而且國內經營管理也需要法律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