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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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活生生地挖下來!你根本從頭到尾在撒謊!”
法庭上寂靜得彷彿空曠的原野,只有甄意字字泣血悲涼極傷的聲音在迴盪。
只有旁聽席上林涵的妻子輕輕抽泣,催人心肝。
陪審團裡有人落淚了。
淮如幾乎瘋狂,晃著證人席,大罵:“你們栽贓!是律政司的人栽贓我,陷害我!我沒有。”
甄意的情緒已然收不住,狠狠抓起桌子上的一摞資料,劈頭蓋臉往淮如頭上砸。
全場震驚。
這種相當於當眾打臉的行為,從未在法庭上出現過。
甄意聲音在顫,兇狠到幾乎嘶啞:
“這是醫院的骨髓配型記錄,這是花旗銀行的資金證明匯款記錄,這是林涵的十幾篇日記,
是!
林涵寫日記的時候會提前預知到,他會被你這個畜生挖了心,然後讓他的日記出來作證!!!”
白花花的紙張砸在淮如頭上,漫天飛舞。她頭髮散亂,呆若木雞,頹然倒在證人席上,深知已無力迴天。
楊姿的肩膀也垮塌下去,沒了生氣。
法庭上寂靜如深夜,近百人的現場,沒有一絲動靜。
有人含淚,有人沉默。
法官靜默良久,緩緩道:“控方律師,請注意你的行為舉止。”連這一句話,似乎都透了無盡的悲涼。
安靜。
其實,這時,沒有人會怪她。
甄意一身黑色的西裝,看上去那樣纖細瘦弱,背脊卻非常筆直,白皙的臉頰抬起來,高昂著頭,臉上全是淚水,極力穩著聲音,一字一句地,擲地有聲地,宣告:
“最後一項證據,控方未提前告知辯護人。辯護人和當事人有權自行聘請筆跡專家鑑定,有權質疑證據,有權申請二次開庭。
控方保留對當事人所聘請筆跡專家的審查權。
。。。。。。
控方認為,被告人淮如,在人身安全並沒有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將警察林涵殺死,並意圖偽裝成受脅迫殺人。犯罪事實明確,人證物證確鑿,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被告懷有惡意,意圖殺人,結果殺死該人,’犯,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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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有話要說: 說一下甄意能不能當控方律師的事吧,我們先看大陸對迴避原則的規定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當事人僅指淮如和林涵,所以甄意的情況不符合1;2;4。再看第3條裡的證人,由於控方沒有讓甄意擔任證人,所以她也不符合。說起證人,我們來說一下必須作證這一點。其實不是這樣。英美法系裡的控方律師和辯護人都會根據自己的利益選擇證人。如果他們覺得證人對自己有利但也會被對方抓住弱點,他們通常就會權衡,覺得不利的多,就不要這個證人了。即使是犯案的當事人,他也可以坐在庭上行駛沉默權一句話不說,甚至還可以不出庭。連當事人都可以,更何況證人。所以要求誰是證人誰就必須作證這種事,其實不符合事實。至少不符合英美法系。
所以關於她是證人就怎麼怎麼樣,基本可以排除。
至於控方律師的身份,
迴避原則最常用的,主要適用的,還是法官和陪審員,因為他們才是審判的主體,他們必須絕對公正,控方律師的作用其實是列舉證據。
再說說檢察官的迴避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宴請等情形的,要回避。
英美的話,應該差不多。所以我感覺,甄意其實並不太符合。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其實沒什麼空間為自己謀私利或利益,他不過是藉助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訴訟方式,查明犯罪事實,而且偵查審查也不是他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隊,主要是公安機關提供證據。他的作用在訴訟。
當事人對檢察人員提出迴避主要是,這裡面有人和當事人有利益關係,可能會影響舉證,如偽造證據等。
法庭的每項證據出來,都要附上鑑定發現證據的檢察人員資訊。
通常說的對檢察人員的迴避,其實指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