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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黃三年十二月初二,在谷振東的炮火威脅下,扶桑幕府終於與李無庸在“定海”號旗艦上籤定了江戶和約。《中倭江戶和約》原文如下:
茲因大明福建總兵知臺灣府,扶桑天皇,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扶桑明正天皇派徵夷大將軍德川家光,大明福建總兵知臺灣府李無庸;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嗣後臺灣府、扶桑天皇永存平和,所屬漢倭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地者必受該國或該地保佑身家全安。
二、自今以後,天皇恩准大明內陸和所屬海外漢人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扶桑沿海之長崎、江戶等兩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臺灣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兩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漢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三、因臺灣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天皇准將鹿兒一島給予臺灣李氏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四、因扶桑於嘉靖年間有許浪人與福建等沿海殺戮大明百姓,特賠償白銀四百萬兩以示安慰;
五、因扶桑欽命大臣等向臺灣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