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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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證據都沒什麼問題,可是這一件,不一樣。
這案卷宗名叫王老大殺妻案。嫌疑人王老大被控掐死了自己的妻子。可是嫌疑人死活不承認自己殺人了。案發是在屋裡,沒有第三人在場,也就是說,案件沒有直接目擊證人。更加麻煩的是,這案子還是時隔大半個月之後才發案的,屍體已經高度腐敗。
唯一能證明是他殺的,是仵作檢驗發現屍體的牙齒變成了玫瑰紅色!而古代驗屍的權威著作《洗冤錄》上明確說了,這是縊死、掐死或者勒死的結果。宋慈的《洗冤錄》又是古代衙門審理案件的權威依據,當然也就順理成章地定罪了。
所以,這案件嫌疑人被控掐死了她的妻子。可是,嫌疑人不承認這一點,只承認兩人發生過激烈的爭吵,有一些推攘,但是絕對沒有掐死她。
這本卷宗很薄,因為嫌疑人一直不認罪,又沒有別的證據,這讓司徒策陷入了沉思。
類似的案件在現代,一般都作為證據不足不移送起訴,但是,古代會如何處理,司徒策不知道。從案卷已經移送到刑名師爺這裡這一點來看,說明已經進入治罪程式。因為案件審理一般都是先由刑房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報送刑名師爺,由刑名師爺複核意見之後,附加自己的意見,再報送知縣,知縣然後升堂問案,如果證據確鑿,擬出意見沒有異議(一般知縣都是按刑名師爺的意見處理)便可下判,然後根據許可權上報復核審批。如果無罪,就當堂釋放了。
明朝刑罰分五種:笞、杖、徒、流、死。基層的州縣一級衙門,可以直接決定處以笞刑和杖刑的小案件,這類案件州縣決定就行了,不需要上報。而知府可以決定需要判處徒刑的案件,省一級的提刑按察司可以決定流刑的判決。而死刑,則必須層報到大理寺和刑部,最後報請皇帝決定。
古代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沒有上訴權的,也不存在現代社會的檢察院之類的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案件都是由衙門自己偵破自己審理,然後按照終審決定許可權上報。
現在司徒策手裡的這個案件,是丈夫殺死妻子,如果定罪,很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也就是要層層報請知府、提刑按察司,大理寺,最終要報請皇帝決斷的,可是,這案子認定罪犯殺人的證據幾乎是一片空白,這樣的案子報上去,只怕不會獲得核准。當然,如果採用古代合法化的刑訊逼供的手段嚴刑拷打,或許最終能獲得所謂證據之王的口供證據,但是,這是非常危險的,一旦是錯案,那可就是錯殺的問題。
司徒策將卷宗放在桌上,揹著手在屋裡轉了好幾圈,思索著這件事。
突然,身後有人道:“這麼入神,在想啥呢?”
司徒策吃了一驚,扭轉頭,便看見賀蘭冰,手裡握著那把金色摺扇,一襲白衣站在那裡,正微笑著看著他。見自己的話嚇著他了,賀蘭冰有些不好意思,道:“抱歉!”
司徒策道:“沒事,我剛才在看你的卷宗,想一個問題,入神了。”
“哦?”賀蘭冰走過來,掃了一眼桌上的卷宗,凝視司徒策:“這案子我剛看過卷宗,還沒有提審人犯,怎麼,你覺得這案子有什麼問題嗎?”
第九章 玫瑰齒
司徒策點點頭:“你覺得,這件案子證明死者被他丈夫掐死,證據充分嗎?”
賀蘭冰道:“死者牙齒變成玫瑰色,宋慈《洗冤錄》已經明確說了,這是被縊死、勒死或者掐死的鐵證!單憑這一點,就能證明她是被人掐死的,而當時屋裡只有兇手跟妻子兩人在家,並沒有外人,而死者自己是沒辦法掐死自己的,所以刑房的意見是定殺人罪判死刑。”
“你呢?你覺得有把握嗎?”
賀蘭冰緩緩搖頭:“說不好,死者明明是被人掐死的,而屋裡又沒有別人,不是他乾的,又是誰?”
司徒策嘆了口氣,道:“沒錯,被縊死或者勒死的人,一般都會出現牙齒變紅,但是,屍體牙齒變紅,卻不一定都是因為勒死或者縊死!”
“你說什麼?”賀蘭冰猛轉身,目不轉睛地瞧著他。
“有部分屍體會出現這種赤色變,特別是保持頭低腳高姿勢的屍體,因為人的牙齒根部牙髓腔佈滿血管,人死之後,屍體腐敗過程中,血液會滲入牙髓腔和牙質中,尤其是在潮溼和陰涼的環境,會使腐敗加快,導致血管裡的紅細胞”
剛說到這,司徒策猛然打住了,他後面想說的是,腐敗會使紅細胞溶解,血紅蛋白遊歷病擴散到牙髓腔及牙質中,從而導致牙齒便成玫瑰色。可是,這番解釋中涉及到的“細胞”之類的詞是現代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