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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詳明:
西方國家文官系統的結構型別分為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種。
在品位分類結構中,文官既有官階,又有職位。官階標誌品位等級,代表地位之高低,資格之深淺,報酬之多寡;職位標誌權力等級,代表職責之輕重,任務之簡繁。官與職是分開的,既可以有官無職、有職無官,更可以官大職小、職大官小。總之,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著眼點在人而不在事。
在職位分類結構中,文官本身的等級和行政部門中職位的等級合二為一,官和職融為一體,不存在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獨立於職位的官階。……總之,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等級隨職而定而非隨人走。'14'
品位分類制最主要之特點──是對“人”的分類,而非對“事”的分類。對“人”的分類,係指對人員的品級官階加以區分,而不涉及各等級人員所擔任之“事”,即工作職務的分類。
品位分類制重視人員的品級、官等、年資與資格,而不是工作職責的性質與程度。人事行政學者多強調品位分類不是工作職務與責任的分類,而是人員的資歷與品級的分等。'15'
那麼“職位分類”的重要特點之一,就在於“級不隨人走”,就在於“官和職融為一體,不存在品位分類結構中那種獨立於職位的官階”。在這裡,職等、職級的等級都是從屬於職位的,它們不是文官個人的等級,所以若無職位,便無等級可言'16'。比如說:“美國文官的等級具有職位屬性,而沒有人身屬性。這就是說文官的工資級別一向是跟職務而定的,文官本人沒有級別。工資隨職務而定有按勞付酬的好處。”'17'
至如“品位分類”的特點,可以隨手拈來軍銜製作為例子。軍銜與軍職分離為二:上將、中校、少尉之類軍銜是從屬個人的品位,師長、團長、連長等軍職才是系以權責的職位。中國在1956年7月向國家工作人員頒佈了30級“職務等級工資制”。在這個制度下,同樣是局長或縣長,其“行政級別”及工資待遇卻可能大不一樣,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由此而生;若逢工作調動,這位前任局長或縣長的“行政級別”將跟著他到達另一職位。這種“行政級別”,也是一種相當典型的“品位分類”。在上述情況中,職位確定權責和任務,官階則確定官員自身的地位和報酬。由於二者是不一樣的,所以常能看到官大職小、職大官小的事情,甚至有官無職的現象。
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結構富於彈性,官階的存在給了文官較大的穩定安全之感,職務變動也不致喪失位階、待遇下降,而且它比較簡單易行。職位分類則以“事”為中心,因而避免了同品文官職位不同、因而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它強調專才專用,重視科學管理與效率,保證公開性與民主性。所以學者的如下說法就不足為怪了:從歷史看,“在開始實行常任文官制度時,一般都採取品位分類結構”'18'。較早出現的官員等級制多呈品位分類,這是因為傳統社會更重身份,而身份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地位。“品位等級代表人事制度中升遷與待遇之地位,位高者權重,優遇榮寵,自屬榮耀之事,故古代文官莫不以獲高官厚爵為榮,品位秩等適足以滿足此等希名求位心理而鼓舞其上進。現代文官固然不以熱中名位為根本要圖,但公務人員在品位觀念影響下,仍以享有品級地位為榮,是不容否認的,在這方面,品位制確比職位分類制更具激勵作用。”'19'
西方的文官制度改革始於英國,這時的文官制度就屬於“品位分類”'20',人們或以“紳治型”、“貴族型”概括之,說它“出身與考選均有不同,次一等級的人員,很難晉升高的等級,身份難以流通升晉,男女待遇亦不平等,有似封建時代的貴族制”'21'。英國文官制形成較早,殘留著濃厚“紳治”、“貴族”色彩並不在意料之外。臺灣公務員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幾大類,每類又分若干階,這也是“品位分類”的例子。臺灣學者把它稱為“名器尺度”'22',這種論調,傳統氣味撲面而來。此外日本曾把官吏分為敕任、奏任、簡任三大類,亦屬同類。不過在60年代末英國文官制已向“職位分類”靠攏,臺灣、日本在數十年前也都發生了類似的轉型。中國的公務員制度向“職位分類”的過渡,不過剛剛開啟而已。美國則早在20世紀初就率先推廣了“職位分類”,其文官體制被認為是這種分類的典型'23',而且和美國政治文化的科學、民主精神息息相關'24'。有一種文官制度的分類,把德國、法國的稱為“官僚型”,把英國的稱為“貴族型”,而把美國的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