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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拿到冠軍之後的獎勵是額外的!如果只有打上比賽才有獎金的話,那麼球員就必須要去走關係,走教練的關係,這會滋生出多少骯髒的事情出來!”
“那樣不會出現球員在籤合同之後出工不出力,不好好打比賽的事情嗎?”徐搖了搖頭。
“誰敢這樣做?如果真的有球員敢這樣做,那麼俱樂部就有權利提前解除合同,將他合同期間能夠拿到的薪水一次性發出來之後讓他滾蛋!而且這樣的名聲一旦傳出去,誰還敢用這樣的球員?他以後還想不想踢球了?”
“嗯,這倒是個好辦法。”徐點了點頭,然後提出了一個疑問:“這也有一個問題……比如我是甲俱樂部,看上了乙俱樂部的一名球員,而乙俱樂部又不同意放人,那麼甲俱樂部就會唆使該球員出工不出力,不肯上場,然後等到乙俱樂部和這名球員解除合同之後再免費將他引進來……這不就是一個很大的弊端嗎?”
“這倒是個問題。”裴煒仔細想了想:“我們可以這樣做,俱樂部不得隨便與球員解除合同,除非是不需要這名球員了才能夠這樣做,但是必須得補上球員剩餘合同的工資,不足兩年者按照兩年計算,那樣俱樂部就不會隨便解除合同。另外如果球員採取所謂罷訓、罷賽之類的手段來威脅俱樂部的話,俱樂部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並且不給予任何補償,同時該球員在兩年之內不得轉會到其他俱樂部——我想這個問題就應該能夠解決了吧。”
“嗯……俱樂部不需要這名球員了,就必須補上至少兩年的工資才能解除合同,然後球員就拿著這筆錢去另外找下家。而球員不想在俱樂部幹了,採取不訓練不比賽的方式的話就必須給予懲罰,就是既拿不到合同內的工資同時兩年內還沒有踢球的機會,那樣就沒有球員敢冒這樣的險……不錯,對兩方面都有制約,我想這個提議可以透過了。”徐點點頭。
看到這份提議透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