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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若在種種不同意志之下,吾人如何能發見目的之完全統一。以自然全體及其與世界中道德之關係,從屬彼之意志,故此“神”必為全能;以彼可知吾人內部最深遠之情緒及其道德的價值,故必為全知;以彼可立即滿足最高善所要求之一切要求,故必遍在;以此種自然與自由之和諧,永不失錯,故必永恆,以及等等。
但此種智性世界中所有此種目的之系統的統———此一種世界實僅所視為自然之感性世界,但以之為一自由之體系,則能名之為直悟的即道德的世界(regnum gratiae恩寵國)——勢必引達“依據自然之普遍法則構成此種大全體之一切事物”之有目的的統一(正與前一種統一依據道德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則相同),於是實踐的理性與思辨的理性相聯結。若此世界應與理性此種使用,即無此種使用,則吾人自身將不值其為具有理性者,蓋即道德的使用一致——此種使用乃完全根據最高善之理念——則此世界必須表現為起於理念。如是一切自然之探討,皆傾向採取目的體系之方式,擴而充之,即成為一種自然神學。但此種自然神學,以其淵源於道德秩序,乃根據於自由本質之一種統一,而非由外部命令偶然所組成,故以自然之有目的性與“先天的必與事物內部可能性聯結而不可分離之根據”相聯結,因而引達先驗神學——此一種神學以“最高本體論的圓滿具足之理想”為系統的統一之原理。且因一切事物皆起源於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絕對的必然性。故此種原理依據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以聯結此等事物。
吾人若非自身抱有目的,則即關於經驗,其能以吾人之悟性有何用處?但最高目的乃道德目的,吾人僅能知其為純粹理性所授於吾人者。顧即具備此等道德目的,且用之為一導線,但若非自然自身顯示其計劃之統一,則吾人不能用自然知識以任何有益於吾人之形相建立知識。蓋無此種統一,則吾人即不能自身具有理性,誠以無此種統一則將無訓練理性之學校,且亦無“由其對於必然的概念所能提供質料之物件”而來之培植。但前一種目的的統一,乃必然的,並根據於意志之本質,後一種自然中計劃之統一,則以其包含具體的應用之條件,故亦必為必然的。由此觀之,吾人知識之先驗的擴大(如由理性所保有者),不應視為原因,應僅視為“純粹理性所加於吾人之實踐的目的”之結果。
因之,吾人在人類理性之歷史中,發見此種情形即在道德概念未充分純化及規定以前,以及依據此等道德概念及自必然的原理以瞭解其目的之系統的統一以前,自然知識乃至在許多其他科學中理性極顯著之發展,對於神性亦僅能發生淺薄不一貫之概念,或如某時代所見及關於一切此等事項致有令人驚異之異常冷淡。深入道德的理念(此為吾人宗教所有極端之純粹道德律,使之成為必然的),使理性由於其所不得不參與之關心事項更銳敏感及其物件(按即神)。此則與一切由更為廣博之自然觀點或由正確可恃之先驗洞察(此種洞察實從未見有)而來之任何影響無關而到達之者。產生吾人今所以為正確之“神之概念”者,乃道德理念——吾人之所以以此種概念為正確者,非因思辨的理效能使吾人確信其正確所在,乃因此種概念完全與理性之道德的原理一致耳。故吾人最後必須以吾人之最高利益與——理性僅能思維而不能證明,因而顯示其非已證明的定說,而為就“理性所有最基本的目的”而言,所絕對必需之基本設想之——一種知識相聯結之功績,常歸之於純粹理性(雖僅在其實踐的使用一方)。
但當實踐的理性到達此種目標,即到達所視為最高善之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時,則斷不可以為理性自身已超脫其所適用之一切經驗的條件而到達新物件之直接知識,因而能自此種概念出發,以及能由此種概念以推演道德律本身。蓋引吾人到達“自性具足的原因”或“賢明的世界統治者”之基本設想即此等道德律,此由於此等道德律內部之實踐的必然性所致,蓋以經由此種主動者(按即神),則能與道德律以結果也。故吾人不可顛倒此種程式,以道德律為偶然的而純自統治者之意志而來,尤其除依據道德律以構成此一種意志以外,吾人關於此一種意志實無任何概念。因而吾人在實踐的理性具有權利指導吾人之限度內,吾人之視某種行為為義務所在,不可不行,非以其為“神之命令”之故,乃因吾人對此等行為,內感其為義務,始以之為神之命令耳。吾人應依據“規定其與理性原理相一致之目的的統一”以研究自由,且僅在吾人以理性自“行為本身”之性質所教吾人之道德律為神聖之限度內,始信吾人之行為與神之意志相合;且僅由促進“世界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