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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子為母只服齊衰,母對長子當然不能更重 於此,所以也低於父為長子一等,定為齊衰三年。明代以後,母為長子改為齊衰不杖期。
齊衰三年的全套喪服是: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製作的,較斬衰所用略細。齊謂衣邊經縫緝而顯齊整 。牡麻絰是用不結子的雄麻的纖維織成的粗麻布帶子,也包括首絰、腰絰兩種。喪冠所用麻布也較斬衰 略細,並以麻布為纓,叫冠布纓。杖用桐木製作,叫削杖。布帶為麻布所作,用如絞帶。疏屨也是草鞋 ,但用細於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編成。婦女則無冠布纓,代以布總和用柞木製作的惡笄,仍梳髽 ,其餘同男子一樣。
齊衰三年喪期也是名為三年,實際上二十五月(一說或二十七月)而畢。
齊衰杖期適用於父尚在世的情況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復歸之女為母,夫為妻。父在為母僅服杖 期,是因為“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 (41)但為父斬衰三年、為母僅齊衰杖期,總嫌輕重不當,“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後世對這一規 定有所變動。夫為妻齊衰杖期,和妻為夫斬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顯,這也反映了婦女低下 的社會地位。此外,對因故被父親單方面離棄的生身之母,則不論改嫁與否,也不論父在、父不在,也 是齊衰杖期之服。
齊衰杖期喪服與齊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喪期較短,僅為一年。
齊衰不杖期適用於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長子以外的眾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 ,祖父母為嫡孫、出嗣之子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為父母,隨母改嫁之子為同居繼父、婦(兒媳婦) 為舅姑(公婆)、為夫之兄弟之子,妾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齊衰不杖期。舊時宗法制度認為,女子 一旦出嫁,就脫離了父親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 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二斬者,猶曰不二天也”。
婦女不能有兩重服斬衰之喪的關係(“不二斬”),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區別,已嫁婦女就不再 為父母服三年重喪了。所謂繼父,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繼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親再嫁的後夫。這 裡講的同居繼父,指後一種關係。因為隨母改嫁,與繼父同居,受其養育之恩,所以雖無血緣關係,也 為其服喪。如不隨母改嫁,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婦為舅姑的喪服,後世改為與子為父母一樣,加重為斬 衰三年,這是“既嫁從夫”原則的進一步落實。
齊衰不杖期的喪期與齊衰杖期沒有區別,都是一年,喪服則有兩處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屨 為麻布製作的麻屨。
齊衰三月適用於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員為宗子,也是齊衰三月之服。在宗法 制度下,大宗宗子作為祖先的繼體,宗族的象徵,是全體家族成員宗奉的物件,宗族成員即使與宗子的 血緣關係已相當疏遠,也要為之齊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齊衰三月喪期很短,僅為三月,喪服與齊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製作的麻屨為用細麻繩 編成的繩屨。
對服齊衰之喪者,喪期內的飲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規範。
齊衰三年也是重喪,其要求與斬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飲食方面改初喪三日不食為二日不食,以示 稍輕。齊衰杖期、不杖期則是初喪三餐不食,然後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杖期者終喪不食肉、不飲酒; 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後可以食肉飲酒,但不能與人會飲共食。居處方面,除齊衰三年也有倚廬之制外, 其餘一律居堊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後可以復歸正寢。齊衰三月與杖期、不杖期差別不大,但喪期既短 ,三月之後,就一切如常了。
125 猜測來意
既然不夠齊衰,那就直接按大功來服喪好了,張忠這位景陽伯家的大總管,跟石大總管私底下沒少 交流,兩個人呢,一個是忠於張家,哪怕僅剩下老太太跟小少爺了,也是忠心不改,另一個忠於石家, 而張老太太乃是石家嫡出的老姑奶奶,兩個人雖然姓氏不同,效忠的府邸也不同,但是打斷骨頭連著筋 呢。
石大總管雖然不知道為什麼這五位頂著嚴寒冒著酷雪來奔喪,但是他可是從張大總管嘴裡聽說了, 他們去報喪連門都沒進去。
若說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