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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朝廷對軍隊的控制?這個也不行,事實證明監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將領作戰靈活性。 監軍制度在軍隊管理上的“度”很難具體條文化,由此也造成了或者監督不力,或者監督過份,激化軍隊與朝廷的矛盾;採用文官治軍?那更離譜了,作為軍隊的指揮官當然應該有一定的文化,但是有文化的未必就是合格的將領。 如何將軍隊定位到維護國家獨立、安全而又排除在國內政治鬥爭以外,成了王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他看來即使所有的將領都拍著胸膊保證“永不叛國,永不幹政”這都是不可靠的,所謂人心難測,誰也不能保證在他死後,這些將領仍然能和現在一樣忠於皇室,忠於朝廷,只有用制度來確定軍人在國家體系中的地位,才能徹底避免軍人政治的出現,可是這個制度到底該如何來確立?“黨指揮槍”的原則顯然放在這個時代並不適合,但是由“皇帝指揮軍隊”似乎也不妥,這樣很容易造成**。
而比這個更為困難的則是政治體制改革。 在王財看來,只有透過建立一個代表更廣泛社會意識的政府來行使國家權力,才有可能避免決策的偏向性,只有透過吸收更廣泛的民意民聲,才有可能保證國家權力的長期合理性,在決策系統中;將資本家;地主;工農階級進行勢力平衡;保證政權的平衡;決策傾向的平衡;從而也能將皇族置身各種危險和浪潮之外,這就與建立以議會、內閣、法院三權分立的君主立憲制有關係,內閣和法院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漸趨成熟,但議會卻仍然先天不足,雖然目前各地的民眾運動都有當地議政院的影子參與其中,不過目前舉行全國大選仍然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此刻對於王財來說,他所需要做的事情並不是著急的推行全國議會選舉,而是為將來君主立憲制打下堅實的基礎,而這個基礎就是帝國憲法!
窮心竭力十餘年時間完成的《中華帝國憲法》終於在反覆修改十餘次之後得到了皇帝的首肯。 這十餘年時間裡容閎心無旁騖的帶領著二十餘名國、內外法學專家專心於這部帝國根本**的研究編寫,從國家政權安全;政權結構,君主的地位等各個方面詳細義了國家的政體;行政系統的結構;權力的配備,此前皇帝陛下與立法院之間關於政體的爭議也在這場動盪之中達成了一致,皇帝陛下最終批准了國家政體的變化,並同意在未來十年內由帝國的皇權**過渡到君主立憲制。 但必須要強調的是,《中華帝國憲法》中所規定是君主立憲制仍然保留了皇帝相當一部分的權力,而這種權力主要是透過“王臨議會”的上議院來完成。
在一般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君主作為國家名義和禮節上的,國家最高軍隊領袖,議會、宗教和領土的擁有者和保護者除了享有被諮詢權、提供建議權和警告權以外,並享有具體的行政管理與干涉國傢俱體事務的權力,君主在法律意義上更多的是一個精神象徵,可是在容閎把這個弱化皇權的憲法草案上交到皇帝面前後,毫無懸念的被王財否決了,徹底的失去對國家的駕馭權這是王財所不能忍受的。 於是容閎被迫弄出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君主立憲制來,透過在君主與議會之間增一個代表皇權的上議院來協調民選議會——下議院,最終實現皇帝對國家的影響。 在憲法中規定,上議院由是君主親自出席的行政機構,其成員一般由皇帝從皇族中挑選,人數不超過五個,下議院則由民選產生。 上議院擁有對下議院提出的對官員的彈劾案進行再審查和決定的權力,對叛國罪的審判,對下議院提出關於法案的再修訂提議權(下院根據上院的建議必須再修訂;程度由下院決定;下院修訂後提出的方案為最終版;上院無法再反對),對下議院再修訂法案的推遲權(雖不能反對但也擁有推遲下院此法案實施和公佈的時間的權力)。
透過上議院的設定,皇族的權力從憲法的高度被確定和保護,而且由於皇帝陛下世代相代的兼任上議院議長一職,皇權有了更大的自由參與到國家政策的制訂,並透過把持對官員的彈劾,重要國家安全罪名,法案的建議、推遲,實現對下議院和內閣乃至整個國家的影響。
第296章:社會和諧
第296章:社會和諧
第296章:社會和諧
在國傢俱體的行政事務中,帝國憲法又將一些規定,內閣成員由下議院提名,經上議院稽核後報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負責具體的國家行政事務,而下議院則享有質詢權、彈劾權和調查權,具體來說就是議會有權就政府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項,向政府首腦或部門部長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答覆,有權控告和制裁違法失職的政府高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