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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文雯上次沒能去維也納,又沒有拿到獎,每次看到小丫頭分外眼紅。在學校兩個小女孩已經是水火不容,被姚老師分開了坐。小丫頭看見3485不懷好意的眼神射過來,卻只是留意到3485的媽媽沒有來。賈世玲自稱病重上醫院打吊針。庭上原告代理人安夏穎宣讀原告的起訴書,所列最主要的證據有兩方的結婚證書比較。賈雲秀的結婚證書日期比徐桂花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要早上半個月。這無疑是最致命的證據。應該說,哪個先結婚,那麼另一方明顯是第三者。何況,兩方的孩子,賈雲秀的比徐桂花的孩子早出生,這又是一個有力證據。王庭長當時私下接受了安夏穎的委託時,也即是因為看到了賈家提供的這兩個有力證據,單憑這兩個證據,都足以給徐桂花定罪了。安夏穎坐下來時,腰板挺得直直的,神情肅穆,沒有放鬆一點警戒。徐樂駿今天穿了律師袍,比起五天前,又是一個截然不同的形象。王庭長眯著眼,很感興趣這個徐大律師會使出什麼樣的花招。&ldo;首先,我代替我被告向法庭否認原告起訴書裡所列的所有指控。&rdo;徐樂駿道,&ldo;同時,我代替我被告向法庭提供新的證物與證人。&rdo;東西放上了庭審,是一張薄薄的類似宣紙狀的東西,紙質有點泛黃,紙上的墨跡卻是清晰可見。王庭長應說基本上是沒有見過這樣的東西,不由好奇:&ldo;這是‐‐&rdo;&ldo;安家與徐家聯姻時,兩家共同書寫的婚書。總共只有一份,因為安道恆是入門女婿,婚書由徐家人儲存。上面所列介紹人、主婚人、結婚人以及雙方父母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名字,舉行婚禮時的地點,邀請來的客人都標明的一清二楚。其中,參與當年婚禮作為婚禮見證人的客人現在作為證人也到了法庭。審判長要注意的是,婚書底下標明的日期,是比原告的結婚證書日期早了整整一個月。&rdo;這樣一紙婚書,明顯連賈雲秀本人都是不知道的。屬於安太公的秘密。所以當時安太公才讓劉生拿錢希望徐桂花簽署離婚。現在,兩方打重婚案,安太公無論如何不會代替任何一方出席,反正安道恆也死了,無從追究起安家的責任。賈雲秀和旁聽席上賈家的人在看到這紙婚書時,都沸騰了起來。原因很簡單,他們現在才知道自己也被安家擺了一道。審判長不得再三喝令安靜,才壓下了庭上的一片喧鬧。看著賈家的人鬧成這樣,安知雅內心裡冷冷地哼了一聲:賈家人再狡猾,還是沒有能逃出安太公的掌心。庭上,作為賈家人的希望,安夏穎針對這紙婚書立馬錶達了抗議:&ldo;如果是這個日期,為什麼被告結婚證書上的日期與婚書日期不一致?基於此,我代表原告對於被告辯護人請來的證人以及婚書的真偽表示強烈的質疑,懇請法庭不準予接受此證物和證人出庭!&rdo;王庭長等法院人員,對於這封突然冒出來的婚書,也的確對其真偽性質懷有疑問。&ldo;審判長。&rdo;徐樂駿倒是不慌不急的,慢吞吞地念起了相關法律條文,&ldo;我國婚姻登記辦法是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民政部發布實施。鑑於我國民俗婚禮普遍的特別國情,事實婚姻大量存在。要求一九八五年前的事實婚姻給予補充登記。也即是說,原告與我被告的婚姻,發生在一九八五年之前,應該以事實婚姻為基準而不是以結婚證書為基準。事實上是,我被告與安道恆在家鄉舉行了上百人為見證的事實婚姻後,一個半月之後,方是離開山裡面的小山村,跋山涉水到地方民政部門登記補辦了結婚手續。期間,安道恆藉口離開山村回城與原告登記結婚一事,我被告並不知情,等於是同等受害人。至於雙方孩子先慢出世的問題,並不能與事實婚姻掛鉤。這世界上,結婚後多少年才有孩子的夫婦舉不勝舉,為普遍現象,不足以佐證原告先於我被告存在事實婚姻。相反,原告是有可能知道我被告存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與安道恆登記結婚‐‐&rdo;王庭長本來聽著聽著,覺得徐樂駿雖然說的事實婚姻是一事實,但是,婚書的真偽性無法鑑定,導致雙方各有理由,一下難以判定的情況下,他可以繼續支援安夏穎這邊。沒想到,徐樂駿最後來了一句反告原告的話作為辯護理由,不禁一沉臉:&ldo;可有相關證據?&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