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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熙四十四年,由於沿海地區剛剛平定,而廣東的海盜活動仍然十分猖獗,兩廣總督郭世隆果斷採取了嚴厲措施,對廣東沿海的漁船規格進行嚴格限制,規定廣東漁船的梁頭不得超過五尺,並且嚴禁加釘蓋板。

這就意味著漁船很難適應外海風浪,只能在近岸的內港採捕。如此嚴格的限制,與粵東地方民眾固有的生產規模,尤其是當時快速發展的深海捕魚作業的要求極不相符。

弘晝剛穿越到大清的那段時間,前朝就一直在討論海禁的事兒,便聽聞楊琳、孔毓珣、楊文乾等廣東要員就請求將廣東漁船梁頭標準調整至“八尺”以內。

除此以上說的不斷完善漁民的管理制度之外,目前也依靠軍隊,來控制港口、稽查船隻出入、點檢隨船人員和物品。

當下,大清王朝在福建、廣東這些沿海地區,依舊沿襲著明朝末期所實施的澳甲以及船甲編制策略。

在福建省境內,以澳作為基本單位,將每個澳中的十戶人家編為一個甲,同時選定一名甲長;而每個澳又會設立一名澳甲。

澳甲的職責非常廣泛,不僅需要清查所屬澳內的戶口和船隻數量,還要協助沿海地區計程車兵軍官進行稽查工作,此外還肩負著催促徵收漁業稅收的重任。

然而,在廣東省的情況則略有不同,這裡更多地採用以船隻為單位來編甲。透過讓數艘船之間互相擔保並實行連坐制度,可以使得它們彼此之間產生相互制約的關係。

雍正二年之際,廣東總督孔毓珣深深地認識到,要想有效地治理那些來自海外的海盜們,最為關鍵之處便在於嚴密監控沿海地區漁船的一舉一動。

他敏銳地注意到一個現象:所有的漁船都會聚集在港口附近的水道停泊。於是乎,孔毓珣決定以這些漁港作為根據地,在每個港口都設立一名船長。

若是較大的港口,則設立兩名;若是較小的港口,僅設一名即可。同時,根據各個港口所停靠的漁船數量,明確規定每位船長需要負責稽查、保證並結交多少位船主是否善良誠實。

這種依照港口來對船隻進行編組管理的思路,與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地區疍民以船為家的社會實際情況完美契合,具有很強的實用性。

起初,實行漁船的形制規定以及編甲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治安方面的難題。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一舉措在客觀上也為漁業賦稅的徵收提供了非常合理且相對可靠的課徵物件資訊。

如此一來,使得原來的漁稅徵收方式從包稅向攤派轉變成為一種可能。

在此過程之中,漁課徵派方式的改變與海界清理可謂是相輔相成,渾然一體,其實質乃是瀕海資源利權控制的一次大範圍洗牌行動。

自大清王朝建立以來,為了解決明末時期遺留的豪強問題,政府毅然決然地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便是取消包納制度;接著全面清理海界;最後則是重新釐定漁課。

要深入探討閩粵沿海地區等地的資源社會劃分問題,就必然繞不開海界以及包稅制度這兩個關鍵要素。

從古至今,無論是哪朝哪代,官方對於瀕海海界和漁課的清理及改革,都可以視作是重新調整和分配地方經濟資源的重要舉措。

允瑭說到這兒的時候列舉了一個之前被收拾了的家族,

施琅的家族乃是晉江衙口施氏一族,這個家族在鄭氏歸降後,接收了大量鄭氏的財產,其宗族勢力也因此得以迅速擴張。

時光荏苒,轉眼來到了康熙二十二年,此時的施琅竟然以保護祖墓為藉口,在結草山一帶實施封山政策,嚴禁當地居民混葬於此。

《施氏族譜》中收錄著一篇康熙三十八年的《祀典租額碑記》,詳細地記錄了每年所收取的租金數額。其中明確提及“翁庴、龍湖等鄉每年湖稅舊額銀三十三兩八錢。潯美、魯東、埔頭等處,每年海稅銀三十兩”等等。

那麼,這些所謂的“湖稅”和“海稅”自然從湖民處所來。湖民們需要交納四石二斗六升的課米作為賦稅,這一數額已經明確載入了額徵印冊之中。

然而,如今由於施府權勢滔天,他們強行代為收納湖米,並蠻橫地徵收稅款銀兩。凡是想要下湖的人,都必須先向施家領取簽證,而每張簽證則需支付三錢銀子,否則便難以保全性命。顯然,施氏表面上是以“代納”之名行事,但實際上卻是壟斷了課稅的繳納權,隨後又以此為藉口向其他民眾徵收私人稅款。

直到雍正三年,湖稅方才被官府收回,當地居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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