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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切可能性來看,都是屬於日本軍隊遺留的。
在討論這些訴訟時應該提到一個相關問題,即日本政府在一九九三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的義務。
關於老舊的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的第三條第1(b)(iii)款要求,每一締約國至遲於公約對其生效後三十天,宣佈它是否在其他國家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並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十款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日本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核准了該公約,因此,《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日本政府與其他的締約國是一樣,在一九九七年的四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
來自華夏的第二組訴訟的判決至少可以把這個提供資料的義務考慮在內,既然判決是在公約對日本政府生效後很久才下達的,所以,日本法院聲稱的即使提供了化學武器地點的資料也不能確保結果不同,這個藉口是不成立的,而日本法庭顯然正是用了這樣一個藉口。
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月,華夏和日本兩國政府才簽訂了一份關於銷燬華夏境內日本軍隊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