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第425章 也就是說,這個協議確實有法可依 (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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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雪楠撂下狠話,小朱立即將張之月毫不客氣地“請”出去。
砰地一聲,房門緊閉,張之月腦子嗡嗡作響。
她和唐映見面後,還沒從對未來嚮往的激動之中回神,毫無心理準備便遭遇一記當頭棒喝。
競業禁止協議,她當然知曉有這麼一回事,以前在衣香後來在林氏集團都簽過,所以昨天小朱拿出來的時候,她想都沒想便在檔案上簽字了。
如果說離開了雪楠服飾,她在兩年不能去有競爭關係的公司上班,那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圈子就這麼大。
做設計的,尤其是女裝設計師,無論是哪家公司,彼此之間多多少少都存在業務競爭。
難道,她要去諸如地產公司、珠寶公司還是其他完全不相干的行業之類的?
那她還有什麼專業性可言,更談何競爭力。
鄭雪楠竟然對自己提這種要求,是想徹底葬送她的職業道路嗎?
太噁心了!
漫天的諷意席捲了張之月身上每一寸肌膚。
一雙手緊緊握拳,骨節森森而泛白。
不知道是怎麼走回自己的房間。
悶著頭坐了一會,她掏出手機上網查資料。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定義、適用物件、成立的條件、違約責任等等。
張之月不相信,會有如此離譜的法律存在。
(這段不想看的可以跳過)
第一是定義: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
......
也就是說,這個協議確實有法可依。
張之月再往下翻,關於適用物件。
禁止物件限於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普通員工一般不受競業禁止協議的約束。
看到這裡,張之月只覺得滑稽至極。
她的崗位是再普不過的設計師,拿的八千工資也是低得不能再低的水平,卻按照“資深”設計師的標準讓她簽下協議。
本就是不公平的條約,如今竟然以此作為威脅,不遵守則法院見!!!
鄭雪楠也太無恥了。
強壓下滔天怒火,張之月頻頻調整呼吸,讓自己把餘下的內容看完。
競業禁止協議的前提: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鄭雪楠想限制她不得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也不是空口一句話和一紙協議,必須支付她經濟補償金。
鄭雪楠很摳門,會不會因此而不要求她履行協議?
這取決於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帶著好不容易容易湧現的希望,張之月手指往下滑。
一串串文字引入眼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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