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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愛的港灣,是我們溫馨的搖籃,我們活動的初始地。
家,給我們安全,給我們溫暖。
家,是我們身體和靈魂的宿地,也是我們賴以生存的根。
家,在我們每個人的眼裡都是那麼普通和平凡,可就是這種普通和平凡的家庭模式卻都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化過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由最初的亂婚、群婚逐漸向對偶婚,乃至今天的一夫一妻制度發展而來的。也可以這樣說,家庭的發展史就是社會文明的發展史。
在人類歷史上,在遠古時代,人類有過一個漫長的群婚與雜交階段,人類*關係發展的一般規律都是從群婚雜交到一夫一妻,群婚是原始時代的一種婚姻形式。對於這一點,長期以來被歷史學家、人類學家忽略了。到了19世紀,在這個研究領域有了很大的突破,巴霍芬、麥克倫南等學者對此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現,最突出的是美國學者摩爾根,他深入印第安人的部落,在那裡與印第安人共同生活了40年,從他們的一些原始習俗、親屬關係以及其它方面分析、推斷出初民群婚與雜交的*狀況,得到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讚賞,恩格斯認為他的發現“在原始歷史的研究方面開闢了一個新時代”。對群婚,學術界也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人,承認群婚階段的存在,而不承認普那路亞婚的存在,認為集團外的群婚是直接由雜交*而來的。另一種意見認為,群婚是虛構的,並不存在這一婚姻發展階段一些民族中存在著的共有狀態,但不是婚姻關係,更不是當時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從未代替過個體婚制。雖然,至今還有一些學者對在人類歷史上是否存在過群婚與雜交表示懷疑和提出異議,但是總的看來,應該說這個觀點還是比較確鑿可信的。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將群婚階段分解為:一,血緣家庭,即僅僅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亞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間,不可*。這兩個發展階段即群婚的兩種典型形式,血緣群婚和亞血緣群婚。血緣群婚(或稱血緣家庭),是群婚的低階階段。這種婚姻排除了雜亂*時期直系血親之間的*關係,禁止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孫子女等相互間存在性的關係。*關係是按照世代來劃分的,同一群體內的成員組成了若干同行輩的婚姻集團。其主要特徵是:一對配偶的子孫中每一代都互為兄弟姊妹,正因為如此,也互為夫妻。亞血緣群婚(或稱普那路亞家庭),是群婚的較高階的階段。這種婚姻仍然是一種同行輩男女間的集團婚,但是卻從*關係中排除了姊妹和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後來又逐步排除了血統較遠的姊妹和兄弟。其結果是,若干姊妹成為她們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們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樣,若干兄弟成為他們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們的姊妹是除外的。謝苗諾夫說的為了避免內部的混亂和衝突的提法是可認同的:第一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第二種,是維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消除嫉妒。這種禁忌是為防止原始人群內部實行雜亂性關係而引起的衝突而出現的,算得上是人類早期家庭制度的一個雛形。
在人類的早期,人類受著低下的社會生產力的限制,還處在剛剛脫離動物狀態的人們過著居無定所的遊獵生活。他們是以原始群為單位生活的,幾十個男女要居住在一個洞窟之中,以集體的力量尋獵食物,並抵禦野獸的襲擊。那個時候人們的智慧發育還沒有跟上身體發育,他們的*就跟動物沒有差別,完全受*的支配,沒有固定的*物件,*是任意而混亂的。即便是在今天我們看來不可思議的母子、父女、兄弟姊妹之間也都存在著*的可能,而且都是屬於正常的。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沒有家庭倫理道德的約束,也不存在家庭和倫理。這一個階段也即是史學上所稱之為的群婚。群婚,顧名思義,就是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混雜在一起,沒有具體的配偶物件。在這一個階段,父親是難以辨認的,世系只能夠從母親這一面來確定。人類原始群婚時期,*關係是“男女雜旃,不媒不陽聘”,*只是*的發洩,沒有羞恥,**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時是沒有婚姻家庭的觀念的。氏族公社時期出現了與原始公有制經濟相適應的人類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即血緣家庭和對偶家庭。血緣家庭,又稱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類婚姻史上婚姻產生的最初階段。對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份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之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