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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的房產。如到時沒有辦好,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我公司負責。”顯然。該《計劃書》表明陳連平貸款1820萬元是在隱瞞我村的情況下進行的,貸款都近期滿了,陳連平還偽稱沒有貸到款,還謊稱返回房產證給我村。這一證據進一步表明:陳連平塗改我村的宣告書是隱瞞的,帶有明顯欺詐目的。
以上證據充分證實:本案的《抵押貸款宣告書》所列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是未經我村同意,陳連平單方塗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我村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
本案設立的抵押關係無效,除了體現在上述第一大點說明的貸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體現在設定抵押的程式非法。
1、《抵押宣告書》的公證手續是非法的,應認定為無效。
(1)陳連平擅自在授權書上新增公證事項,他是沒有本村的公證代理權的。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13號《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上的許可權欄內“公證、他項權”字跡是工業村委主任張錦秀簽名蓋章後陳連平添寫進去的(見附件)。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審查筆錄。
第4頁第七行,問:“工業村張錦秀的法人委託書有沒有委託你去辦理‘公證、他項權’?”
陳答:“沒有。公證處辦理公證是我揹著張錦秀去辦的。”
問:“此事張錦秀是否知道?”
陳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