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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款項第一被告於1997年10月1日前全部償還尚欠的本金和利息。
二、第二被告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人民幣78800元,由第一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不予退還,第一被告在本調解書生效後7天逕付原告)。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李文廣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沈衛星
時間過得飛快,距離上次在法院調解安延汽車城公司的4650萬元本金的貸款案,轉眼一個多月就過去了,經過多方努力,基本做通各方的工作,尤其是擔保5900萬元貸款的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凱歌的工作,今天大家齊聚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準備調解在岸尾公司帳上掛著的7500萬元本金的貸款糾紛案。
在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方面,這次參加調解的除了代理律師郝文婷外,夏天和任爾為也參加。當夏天他們來到法院的時候,三個被告方面的參加人員已經到來。夏天很客氣地與他們打了招呼,他們也與夏天握手問安。
夏天沒有發現周凱歌到庭,便問郝文婷:“深圳金凱歌公司誰代表?”
夏天小聲說:“我們事務所派了一個同事王非代表他出庭,這位就是。”
然後,她對那同事說:“這是湖貝銀行的夏經理。”
隨著兩人相互說了一句:“你好。”就算認識了。
看官:這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方面的委託代理人也是國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