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原告為被告貸款提供擔保皆因被告採取欺詐手段,是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故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及原告為被告提供房產擔保皆為無效民事行為,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此呈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訴訟狀。對莊宇說:“他們把我們作為第三人,就是與房地產證有關,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們可以寫一個答辯狀,可以撤訴的。問題在於開庭的時候,會把我們金融服務社利差的事抖出一點。你看。為什麼貸款540萬元,卻拿不出460萬,被告就要講成本,那利差問題不就出來了嗎?”
莊宇說:“他們在調解中心。最好調解解決,不要影響我們單位的名譽。也可以叫深圳凝風公司換抵押算了。另外,答辯書就由老夏寫一下,到時送過去。出庭的時候委託你去處理。”
夏天應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裡忙著寫起了法律文書。他重新看了訴訟狀和一些貸款資料,提筆寫道:
答辯狀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寶安區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訴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委託貸款協議糾紛一案,把我社列為第三人。現我社答辯如下:
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我社申請流動資金抵押貸款540萬元。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自願為該貸款提供兩棟評估現值合計1320萬元的房產設權作押(房產證號分別為:粵房證字第19665930號、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並由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開具法人代表證明書和抵押宣告呈送我社。我社派信貸員歐忠誠到房產所在地實地調查後,逐級呈報。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籤立貸款合同,並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寶安公證處辦理合同公證,於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當時,借款方和抵押方稱:粵房證宇第19666140號房產證因遺失,補辦手續要登報一個月後才能辦妥,借款方和抵押方同意補辦後立即交我社保管。要求由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出具承諾後給以合同標的貸款。這樣,借款方和抵押方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辦妥市規劃國土局寶安分局的業務公函,證明上述兩本房產證均作為我社貸款抵押物,我社貸款抵押設權有效。本社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貸款540萬元。
應該指出,貴院應訴通知書送達前,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籤具所謂的“委託貸款業務協議書”,本社並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為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與原告不屬於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宣告以及本社與深圳凝風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和《廣*省抵押貸款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因而是真實的、有效的,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本社強烈要求貴院本著“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確認抵押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並責成深圳寶安石巖貿易公司從速補辦“粵房證字第19666140號”的房產證,並儘快交回我社,以切實保障廣大存款戶的權益和我社正當權益。
答辯人: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寫完後詳細推敲了一下,認為如果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成被告的話,這個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證登記環節,石巖貿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託書辦理抵押登記,那麼,這個案子硬打下去還是很好看的。只有兩個環節,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將房產證與“委託貸款合同”連在一起,二是貸款成本的高低將揭示金融服務社違規經營。所以,湖貝金融服務社也有後顧之憂。
幾天後,夏天將法人代表證明、法人委託書和答辯狀交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中心。主辦法官李建華看了夏天寫的答辯狀,覺得問題有點複雜。但是,正因為複雜才更需要調解成功,才能較易化解三方的問題。於是,法院徵求了夏天對調解的態度,夏天說:“就我們來講,不知道委託貸款這個問題,我們也不知道有個石巖貿易大廈管理公司,我們簽署抵押合同的公證手續都是房地產所有人簽了抵押宣告的。但是,不管怎樣,大家可以坐下來說,看對方說得